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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四題:酒牌局審批酒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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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立法會議員葉國謙的提問及環境食物局局長任關佩英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港很多酒吧開設於民居附近,其中不少可賣酒至凌晨,在週末或假期更可延長至清晨。該等酒吧的客人時常在半夜酒醉後當街喧嘩及鬧事,因而嚴重滋擾附近居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向酒吧施加限制,就不同日子訂定不同賣酒時間的準則及理據為何;及

(二) 當局在考慮批出或延續酒牌的申請時,會否將附近居民就酒吧造成的滋擾向警方作出投訴的次數及該等投訴的詳情,列為決定性的因素;若否,當局根據甚麼重要因素決定批出或延續酒牌,讓那些有可能或有持續紀錄對附近居民造成滋擾的酒吧營業至凌晨甚至清晨?

答覆

(一) 酒牌局是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的條文而設立的獨立法定機構,並須按該規例所賦予的權力履行職責。酒牌局在審批酒牌申請時,所考慮的因素之一是若發牌予某處所,會否對附近民居造成滋擾或引致治安惡化,影響居住環境。酒牌局會衡量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以決定是否簽發酒牌予該處所,並決定是否需要附加其他持牌條件或限制其售酒時間。

(二) 酒牌局在決定是否批出酒牌或延續酒牌的申請時,會根據上述規例的規定,考慮申請人是否適當的持牌人選、有關處所的位置、結構和處所內的消防安全、壎舠〞p是否適合售賣或供應酒類,以及批出牌照予該處所,會否違反公眾利益。

  倘遇到有爭議的申請個案,例如遭警方或居民反對的申請,酒牌局會進行公開聆訊,以作裁決。申請人及反對者均會獲邀出席聆訊,向該局陳述理據。酒牌局亦會考慮附近居民曾否向警方提出滋擾投訴、該等投訴的次數和詳情,然後按個案的個別情況而決定是否發牌或續牌;該局亦可行使酌情權,簽發有效期較短的牌照以觀察持牌處所的營運情況。這樣,一方面可讓正常酒吧的業務得以發展,另一方面可透過附加適當的持牌條件,以維護附近居民的利益。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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