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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公務員薪酬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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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吳亮星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公務員的薪酬調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基本法》第一百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他們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薪酬福利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當局有否研究「原來的標準」一詞是指薪酬福利條件當日的現金價格或是實質價值;若有,研究結果及有關立論為何;及

(二)一貫以來,在釐定公務員的薪酬調整幅度時,有否將物價指數變動列為一項主要考慮因素;有否因該指數為負數而採用另一計算方式;若有,所持的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基本法》第一百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經任職香港政府而目前仍然留任的公務員,其薪金、津貼、附帶福利和服務條件各有不同,部分項目以現金支付,部分則以實物形式提供。要確定某項薪酬福利條件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百條「不低於原來的標準」的規定,須視乎有關項目的具體情況作出考慮。就薪金而言,就應否考慮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來生活費用的變化這一點,存有不同的看法。不過,在現階段而言,並考慮到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來的通縮情況,如薪酬水平以現金數值計算不低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水平,則明顯符合《基本法》。

  根據現行的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政府在決定每年公務員的薪酬調整幅度時,會考慮每年私營機構薪酬趨勢調查的結果、生活費用的變化、香港的經濟情況、政府的財政開支、職方的薪酬調整要求和公務員士氣各項因素。生活費用的變動,不論增減,是決定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政府每年就公務員薪酬調整的決定,是經全面考慮上述各項因素而作出的。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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