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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 青衣公屋發展項目的發展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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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兆棠議員的提問及署理房屋局局長鍾麗幗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房屋署計劃在青衣第10區第四及五期進行的公屋發展項目(即重建位於長亨h的商場及在該h加建四座出租公屋大廈)所採用的規劃發展密度,以及房屋委員會於二○○○年年中起,將租住公共屋h的發展密度計算方式由“發展比率”改為“地積比率”,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發展項目原先規劃的發展密度是以甚麼方式計算,以及隨後房屋署有否提出申請更改有關的計算方式;若有,該項申請現時的審批進度為何;

  (二) 根據最新的分區計劃大綱圖,青衣第10區用地的核准最高地積比率為何;

  (三) 規劃署、運輸署、環境保護署或其他政府部門,有否就房屋署擬改變長亨h的發展密度提出反對或保留意見;若有,詳情為何;

  (四) 按“地積比率”方式計算,在上述發展項目進行之前及之後,長亨h的建築物總樓面面積、地盤面積及地積比率分別為何;

  (五) 按“發展比率”方式計算,在上述發展項目進行之前及之後,長亨h的建築物總樓面面積、屋h淨面積及發展比率分別為何;及

  (六) 房屋委員會改以“地積比率”計算租住公共屋h的發展密度的原因,以及當局審批更改發展密度計算方式的申請所採用的機制?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二○○○年年中以前,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的租住公屋及居者有其屋計劃是以發展比率[不是地積比率]計算發展密度。青衣第10區第四及五期的規劃大綱在一九九九年獲批,涉及在長亨h內加建四座大廈的計劃。自一九九九年,房屋委員會沒有更改過已批准的發展比率,亦沒有意圖棄用發展比率,改以地積比率計算發展密度。

(二)青衣第10區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編號S/TY/17),沒有註明住宅用地的地積比率限制。

(三)規劃署、運輸署、環境保護署和其他政府部門已獲邀就房屋署的建議提出意見,而他們並無異議。

(四)正如上文第(一)項所解釋,長亨h從未按“地積比率”計算密度。

(五)長亨h在重建計劃竣工前後按發展比率計算的樓面總面積、屋h地面積和發展比率的差別,載於附件

(六)房委會在二○○○年年中棄用發展比率,改以地積比率計算發展密度,以求與私人機構的做法一致。不論是採用發展比率還是地積比率,租住公屋項目規劃大綱的批核程序都是相同的。在地盤動工前,有關的發展參數必須獲得規劃署轄下有關的地區規劃會議通過。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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