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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單仲偕議員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尤曾家麗的書面答覆:
問題:
電訊管理局於一九九七年引入固網電話號碼可攜服務(號碼可攜),以便消費者可自由轉換服務供應商而無須更改電話號碼。該局又發出《有關寬頻和窄頻地區性接駁鏈路互連的業界工作守則》(守則),規定供號網絡供應商須於指定時間內處理受號網絡供應商的號碼可攜申請。該局於本年三月十三日,裁定一家供號網絡供應商違反守則,延誤了四百多個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兩年,各固網服務供應商合共接獲多少宗號碼可攜的申請;市民成功轉換固網服務供應商所需的平均時間,以及須等候的最長及最短時間;
(二) 在上述四百多個申請中,受號網絡供應商獲得供號網絡供應商回覆的確實時間,平均及最長分別較守則所規定的回覆時間超出多少;及
(三) 當局會採取哪些措施,確保不會再發生號碼可攜申請被供號網絡供應商拖延的事件?
答覆:
(一) 自二○○○年三月至二○○二年二月,各固網服務供應商共成功處理三十九萬七千多項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的申請。一般而言,供號固網商會在收到號碼可攜服務申請的一至三天內作出回覆,並在隨後四天內完成有關的轉駁程序。因此,完成處理可攜號碼服務申請所需時間最短為五天,最長為七天。
(二) 在電訊管理局於本年三月十三日裁定一家供號網絡供應商違反處理號碼可攜申請守則的個案中,有關的申請是在二○○一年十月八日至十一日期間遞交給該供號網絡供應商的。在發現供號固網商未能就所有申請作出回覆後,電訊管理局即於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召開緊急協調會議。經過協調後,所有受影響的申請在十月二十日開始的一星期內已處理完畢。
根據電訊管理局在年二○○○年十二月發出《有關以數據庫方案處理號碼可攜程序》守則(編號:HKTA2102),供號網絡供應商須於一至三天內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向受號網絡供應商作出回覆。由於該供號網絡供應商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回覆,電訊管理局在考慮過相關的因素後,已在本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有關固網商發出警告信,並於網頁上公布該信內容。
(三) 如上文回覆(二)所述,電訊管理局已發出《有關以數據庫方案處理號碼可攜程序》守則,規定供號網絡供應商須於一至三天內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向受號網絡供應商作出回覆。根據《電訊條例》及有關牌照條款的規定,電訊管理局可在違反守則的情形下,對有關的營辦商施加懲罰,包括發出警告信,罰款(第一次違反的最高罰款為二十萬元,第二次為五十萬元,第三次或以後為一百萬元。若獲得法庭准許,最高罰款可達一千萬元或營業額的一成),甚至暫時吊銷、取消或撒回有關的牌照。
一般而言,各網絡供應商均能遵守有關處理號碼可攜服務申請的規定。一旦發生個別網絡供應商違反規定的情形,電訊管理局會立即跟進,並在考慮所有因素後施以適當的懲罰,例如上述回覆(二)的個案。電訊管理局會繼續切實執行有關的規定,以確保號碼可攜服務的申請獲得適當的處理。
完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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