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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日)提醒市民注意,根據版權條例,任何人士在知情情況下在業務過程中管有侵犯版權的物品,屬刑事罪行。
發言人解釋,根據去年四月一日起實施的版權條例修訂條例,任何人士不得在業務過程中使用盜版電腦軟件。
發言人指出,一名四十三歲美術設計公司的東主,今日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盜版電腦軟件的罪名,被判罰款一萬元。
此宗案件屬該新修訂條例實施以來的第一宗被海關人員偵破的案件;亦屬首宗法院聆訊的案件。
案發於去年八月三日,海關人員根據調查,突擊搜查被告位於灣仔的公司,結果檢獲四部裝有盜版軟件的電腦硬盤。
發言人表示,違反版權條例的最高刑罰為每件侵權物品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四年。
他強調:「海關將繼續嚴厲執法行動,以打擊任何盜版活動。」
完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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