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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 保安人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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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婉嫻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警方發出的《發給保安人員許可證(“許可證”)準則》(“該準則”)及《保安人員許可證申請指引》(“該指引”),首次申請許可證的人士必須出示未來僱主的聘用信或其現時僱主必須在其申請表上作出僱用證明及簽署。至於許可證的續期申請,有關法例則規定有關申請須在許可證期滿前3至6個月內提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申請及獲准首次申領及續領許可證人士的分別數目、申請獲得批准的人士的年齡,以及按其所擔任的保安工作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 該準則及該指引內列明首次申請許可證人士需證明受僱的理據;如沒有僱主的證明,有關申請是否一定不獲批准;若否,批准首次申請許可證的準則為何;及

(三) 規定許可證的續期申請須在許可證期滿前3至6個月內提出的理據;當局會否酌情考慮逾期的續證申請;若會,有關準則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過去3年首次申領保安人員許可證(許可證),及申請續領許可證的個案數目如下: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  ─────    ─────

首次申領   35224   28855    36706

申請續領     0 (註)  950     18553

(註: 保安人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警方於2000年7月1日開始為首批到期的許可證辦理續期手續,故此1999年沒有申請續領許可證的個案。)

警方沒有儲存在個別年份獲批准申請或續領許可證的數目,而只存有有關的累積數字,現表列如下:

各類保安人員許可證的數字

────────────

             截至     截至      截至

           1999年底 2000年底  2001年底

           ────── ──────  ──────

甲類: 只限「單幢

式私人住宅大廈」   153760 181398 184390

的護壑u作

乙類: 各類處所和  

物業的護壑u作   134179  157062 167564 

丙類:須攜備槍械

彈藥執行的護嚏@   1161     1143   1121

工作

丁類: 安裝、保養

及/或修理保安裝置,

及/或(為個別處所   3818      4523   4098

或地方)設計附有保

安裝置的系統

(備註:部份許可證持有人可能同時持有多於一個類別的許可證。)

許可證持有人的年齡分布情況

─────────────

年齡           截至         截至 

            1999年底    2000年底 

            (百分比)     (百分比)  

           ───────   ───────  

20以下    3037(1.9)  3373(1.8)  

21-30   18247(11.6) 22418(12.1) 

31-40   21550(13.7) 25005(13.5)  

41-50   33620(21.4) 39441(21.2)

51-55   21107(13.4) 25274(13.6)

56-65   43686(27.7) 50005(26.9)

66-70   11289(7.2)  13913(7.5) 

70以上     4840(3.1)   6277(3.4)  

總數     157376(100) 185706(100)

年齡           截至         

           2001年底     

           (百分比)    

          ───────             

20以下       3034 (1.6)        

21-30     24094 (12.8)       

31-40     26511 (14.1)      

41-50     44388 (23.6)     

51-55     28560 (15.2)        

56-65     48372 (25.7)      

66-70      9952 (5.3)       

70以上       3349 (1.7)         

總數       188260 (100)    

     

(二) 《發給保安人員許可證準則》(準則)是由法定的保安及護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根據《保安及護尷A務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而制定。管理委員會最初制定準則時,列明首次申請許可證的人士必須要有未來僱主的聘用證明書。此項要求旨在確保申請人是真正有志從事保安工作,並獲未來僱主視為合適執行保安及護壑u作的人士。

在現行法例規定下,警務處處長不能接受,也沒有酌情權處理沒有聘用證明書的首次許可證申請。有見及社會環境的變遷及人力市場供求的轉變,管理委員會現正檢討《發給保安人員許可證準則》,包括提供僱主聘用證明的要求。

(三) 《保安及護尷A務條例》第15條規定,許可證的續期申請須於該證期滿前3至6個月的期間內提出。此項規定,一方面是確保警方有充裕的時間完成處理續期申請;另一方面,則是為了避免許可證持有人,在其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才提交續領申請,因而使他們在續領許可證其間,因缺乏有效證件而被迫暫時停止從事保安及護壑u作。

鑑於有此法例規定,警務處處長並無酌情權處理逾期提出的續證申請。逾期申請續領許可證的人士,可從新辦理申請新許可證的手續,使他們毋須因缺乏有效證件而中斷其保安工作。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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