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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庫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九廣鐵路公司先後有多宗關於批出合約的醜聞,其中以單一投標方式更引來不少批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於過去3年,政府各部門、機場管理局、地鐵有限公司和香港房屋協會,有否採用以單一投標方式批出1,000萬元以上的合約;若有,所批合約的數目,詳細情況及批出的理由;
(二)有否評估上述部門和機構以單一投標方式批出合約的做法是否恰當;若認為恰當,理由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任何措施確保上述部門和機構日後不再採用單一投標方式批出合約,使合約的招標符合公開公平的原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過去三年,政府部門採用單一招標方式批出七十二份1,000萬元以上的合約(見附錄A)。其中六十份由政府物料供應處批出,包括四十九份購買醫療設備和藥物的合約和十一份購買其它物品的合約。採用單一招標批出這些合約,主要原因是所購買的物品涉及「專利」或「所有權」,又或只得有關的供應商才能提供。其餘的十二份合約包括七份服務合約和五份建造及工程合約。這批服務合約需以單一招標方式批出,是因為承辦商擁有獨有權利,又或是唯一的服務提供者。至於建造及工程合約,採用單一招標批出合約的主要原因,是避免因僱用不同的承建商而引致工程上的技術問題或合約糾紛;另一主要原因是所需的服務極為緊急,例如有關工程須在風季或雨季前完成,公開招標會延誤工程,因而損害公眾利益或安全。
根據機場管理局和地鐵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見附錄B),過去三年,機場管理局採用單一招標的方式,批出或延長共六份1,000萬元以上的合約。地鐵有限公司則採用單一招標方式,批出九份1,000萬元以上的合約。有關機構採用單一招標的原因,和上述政府部門採用單一招標的一些原因大致相同。過去三年,香港房屋協會並無用單一招標的方式批出1,000萬元以上的合約。
(二)各政府部門以單一招標方式批出合約的做法和理據,既符合政府內部的採購規定,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我們認為是恰當的。根據機場管理局和地鐵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它們採用單一招標批出合約的原則,符合有關機構的採購程序,而且沒有抵觸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有關規定。
(三)我們認同在一般情況下,招標需盡量以公開形式進行,而單一招標方式只能在特定情況下個別處理。我們已在「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內訂明,政府部門只有在公開招標並非獲取所需物料或服務的有效方法時,方可考慮採用單一招標程序。例如:
(a)發生預料不到的事件,導致情況極為緊急,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所引致的延誤會嚴重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眾利益或安全;
(b)基於與保護版權或技術問題有關的理由,有關產品或服務只可由某個供應商提供,而其時亦未有其他合適替代品;
(c)公開或選擇性招標時無人投標,或投標者互相串通,或投標書未能符合招標的重要規定,或投標的供應商不符合參與投標的條件;惟須符合一項條件,就是在批出合約時,並無大幅修訂最初招標開列的要求;
(d)擬採購的設備或服務必須符合可與現有設備或服務相容或互換的規定;
(e)可證明只有「專利」或「所有權」物品才符合規格;
(f)所需服務須由公用事業機構提供;
(g)專利或專門設備需要維修,而設備供應商憑藉設備保證書擁有提供維修服務的獨有權利;及
(h)批約條款規定工程必須由某公司進行。
現時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亦容許在類似上述的情況下採用「有限度招標」(包括單一招標)。政府部門除採購一百三十萬元或以下的物品和服務,或三百萬元或以下的建造及工程服務外,須事先獲得庫務局局長批准,才可採用單一招標程序。在徵求批准採用單一招標時,有關政府部門須說明採購所需物料或服務的背景、列明預算費用、解釋不應進行公開招標的原因及說明所建議的承辦商的專業能力和經驗。這些規例和程序,確保政府部門在恰當的情況下,才可使用單一招標的方式批出合約。如上所述,單一招標,在特別的情況下,是有需要的。因此,政府無意規定部門日後不再採用單一招標方式批出合約。
至於機場管理局、地鐵有限公司和香港房屋協會,有它們自行制訂的採購程序。有關機構,若受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規管,須確保它們採用有限度招標的方式批出合約,與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有關規定相符。
完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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