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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答覆:
問題:
關於香港居民逝世後遺下在內地正申請來港定居的配偶及在港年幼子女的個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每年的這類個案數目;
(二)當剛喪偶的內地人士申請延期離港或在本港定居,以照顧他們的在港無依靠的年幼子女,入境事務處會以何準則審批;以及過去3年,該處每年接獲此類申請的數字,並按申請結果及拒絕申請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有否評估當局拒絕這類申請有否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所訂明兒童享有“受父母照料的權利”的規定?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入境事務處並無問題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統計數字。
(二)根據《入境條例》,任何人如受逗留期限所規限,必須在該期限屆滿前離港。
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可以逐一考慮因為有非常特殊理由而申請暫時延期留港,或者在香港居留的個案,而其中的一個主要考慮因素,是有沒有充分的人道或恩恤理由,令處長認為有需要行使酌情權,批准這類申請。由於處長按每宗個案的各種相關情況考慮有關申請,故此通常難以確定某宗個案是根據哪一個單一理由而獲得批准。因此,入境事務處並無這些個案的分項數字,包括剛喪偶內地人士聲稱需要留港以照顧在港子女的個案。
(三)香港特區政府對無權進入和留在香港的人士實施的入境法例、政策和安排,符合適用於本港的國際人權公約,包括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7(1)條的規定,即「兒童出生後應立即登記,並有自出生起獲得姓名的權利,有獲得國籍的權利,以及盡可能知道誰是其父母並受其父母照料的權利。」根據行之已久的國際法,而且在不牴觸條約所訂責任的情況下,香港特區有權對沒有居港權的人士施加入境管制。
完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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