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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另類療法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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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立法會議員勞永樂今日(二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壎芮盓Q局局長楊永L醫生的答覆:

問題:

  關於另類療法的規管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有否界定另類療法和加以分類;

(二) 有否調查現時市民接受另類治療的普遍程度,以及有否統計在過去五年,因接受另類治療而受傷、患病或死亡的人數和該等個案的詳情;及

(三) 除香港醫務委員會制訂的專業守則對註冊醫生採用另類療法治病有嚴格規管外,還有甚麼機制規管其他人士採用另類療法治病,以及該等機制的法律依據;若沒有其他機制,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另類療法」一詞並沒有國際公認的定義。這個詞語跟其他例如「輔助及另類療法」等詞語一樣,可指各式各樣與健康有關、但不屬於正規或主流醫護體系一部分的治療。這個詞語亦可引伸至與健康無關的治療。傳統醫護療法是其中一個獨特的類別,大部份具有悠久歷史及理論基礎。中醫藥是其中一種獲世界壎芠梒援蚖{,以有系統知識、全面治療方法和確實臨H經驗為根據的醫護方式。我們視之為一種主流的醫護方式,受到《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監管。

另一個分類包羅了較有系統的另類療法,這類療法具有獨立的診斷和治療形式,例如脊骨療法、骨療法和順勢療法,並通常設有正規課程訓練從業員。

除上述療法外,世界各地多年來興起各式各樣的治療方法或技術,其中一些療法或技術並不聲稱包含診斷的技能,但可能聲稱具有改善用者一般健康狀況或輔助正規醫藥的效用,例如香薰治療及反射療法。這類療法或技術的執業範疇和治療方式各有不同,對用者的吸引力亦因應不同文化和不同年代有異。

(二) 就有系統的另類療法而言,本港目前大約有五十名脊醫和數名骨療法從業員。註冊醫生亦可使用另類療法,但必須符合醫務委員會發出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內訂明的條件。至於接受其他種類另類療法的病人數目,由於種類非常廣泛,未經調查,故無法加以確定。

過去有一宗個案,死者除接受正規醫護治療外,亦曾接受另類療法,死因研究庭裁定死者死於自然,而其中有疏忽成份。根據在公立醫院體系內進行的小規模調查所得的資料,過去5年無其他人因為另類療法而死亡或嚴重受傷。只有個別個案涉及損傷,但全部不需要入院接受治療。

(三) 在決定另類療法的從業員應否受到規管時,有許多考慮因素,包括:該療法是否具有若干共通點的獨特作業範疇;該療法是否根據療效證明,應用特定範疇的知識和方法;該療法的普及程度,以及病人接受該類療法所承擔的風險。其他的相關因素是,該等從業員有否成立具規模的專業團體,以及該專門療法的訓練和教育是否經明確界定。我們要在實施規管的好處,和消費者要付的規管代價,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第一部份談及的有系統另類療法之中,脊醫在香港執業須受《脊醫註冊條例》(第428章)規管。其他另類療法從業者雖然可能不受特定法例規管,但仍須根據下列各項條例受到管制--

(i)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231章)禁止就某些疾病的療法發布廣告。這條條例是為了防止市民受各種療法的廣告誤導,因而延遲就可能有嚴重後果的疾病尋求適當治療。

(ii) 《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規定食物或藥物製造商及銷售商須確保其產品適合供人食用。

(iii) 《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訂明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製造或向本港入口任何消費品,除非其符合有關消費品的一般安全規定或有關的認可標準。

(iv) 至於藥劑製品,則必須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的規定註冊。

此外,根據普通法,所有從業者都有照顧病人健康的責任,即是說他們需表現出,作為該行從業者,在合理期望下應有的謹慎和技術。

我們現正訂定制度,規管健康功效聲稱。這個制度最初會針對供人口服的產品,長遠而言,會擴展至包括產品和服務。

除了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外,我們會根據公營機構的監察資料,若發現任何療法對使用者構成迫切危險,會向市民發出健康忠告。有意接受另類療法的市民須承擔個人責任,在接受治療前謹慎確定當中涉及的風險。

二○○二年二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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