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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二月六日)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公務員事務規例》和現職公務員的聘用條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規例目前的法律地位為何;及
(二)根據現行法例和上述規例,當局可否單方面更改現職公務員的聘用條件(包括他們的薪酬和附帶福利)?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公務員的聘用安排,由聘書和附連的服務條件說明書所載的條文規管。這些條文對政府和受聘人員均有約束力。服務條件說明書訂明,受聘人員必須遵守行政長官為了管理公務人員而發出的行政命令和根據這些命令制定的規例及指令,也須遵守各政府規例和通告、部門訓令,以及任何適用於所任職位或所屬部門的條例或規例。公務員上任後,應該熟習上述所有規例和指示。《公務員事務規例》由行政長官或經他授權的人員制定,用作管理公務員的人事事宜。《公務員事務規例》可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不時發出的公務員事務局通告及通函加以補充。這些通告及通函所載的指示,適用範圍和效力與《公務員事務規例》相同。根據受聘人員接納的服務條件說明書,這些指示屬聘用條件的一部分。
(二)我們要指出,《僱傭條例》並不適用於政府。而適用於公務員的服務條件說明書訂明,政府如果認為有需要,有權修改服務條件說明書或聘書載列的聘用條款及/或服務條件。儘管如此,作為一名良好僱主,政府已設立一個妥善的員工協商機制,而我們的政策,是就任何可能對員工有重大影響的建議,徵詢他們的意見。這個機制曾處理過不少與現有公務員的聘用安排有關的建議,並一直行之有效。
完
二○○二年二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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