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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環食局局長恢復二讀致辭全文(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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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環境食物局局長任關佩英動議恢復二讀《2001年公眾壎秅峊型F(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簡化封閉無牌食店和食物工場的程序,以及授權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署長即時封閉壎舠囓騝幼t和對公眾健康構成即時危害的食店和食物工場。

我很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及其他委員的努力和合作,為本條例草案提供了不少寶貴的意見,並達成共識,支持本條例草案恢復二讀。

在現行法例下,封閉無牌食店和食物工場的程序相當冗長。食環署須首先以傳票檢控無牌食店或食物工場的經營者,待他們被定罪後,才可向法庭申請禁止令﹔而只有在經營者違反禁止令且再被定罪的情況下,署方才可向法庭申請封閉令,整個過程往往長達九個月。非法經營者可利用其中的空檔時間繼續營業。即使當局以掃蕩行動打擊非法食店及工場,但由於場地未被封閉,經營者仍可伺機再次營業。此外,有些無良經營者窺準現行法例的漏洞,非法經營小規模的食店,到當局獲發封閉令時,他們便乾脆結業,再另覓地點經營。

針對上述問題,草案第三條建議授權食環署署長在取得食店或食物工場無牌經營的證據後,可直接向法庭申請封閉令。根據建議,署長無須待經營者違反禁止令,已可直接申請封閉令,封閉無牌食店的時間因而可由九個月縮短至一個半月。此舉可更有階替誧Q用法例漏洞而經營的無牌食店。

草案的另一個建議,是授權食環署署長可即時封閉對健康構成即時危害的食店和食物工場。

根據《防止傳染病蔓延規例》,壎芵p署長有權把任何處所,包括食店/食物工場,隔離和消毒。不過,該條文通常在發生某些與傳染病有關的食物中毒個案後才會引用。

壎芵p署長並沒有權力封閉一些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即時危害的食店或食物工場,例如極不壎耵熊L牌燒臘工場和食物製造工場、設在簡陋搭建物內的非法屠房、和環境壎芛幼t、有老鼠為患及可能爆發某些致命疾病的食店。

新增的第128C條授權食環署署長即時封閉壎舠〞p極差的食物業處所,目的是預防該些食物業處所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的危害。我們的建議將可有效地阻止這類食店和食物工場在惡劣的壎芡藿狺U繼續經營,亦可讓當局進行調查和執行各項潔淨、除蟲、滅鼠、消毒等工作。

我們聽取了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的各項建議提出的寶貴意見後,將會提出數項修訂,包括:

(1)澄清「來自受污染源頭的水」的定義;

(2)訂明食環署署長根據第128B條封閉無牌或未經獲准使用的食物業處所的權力,並不包括封閉未經獲准售賣限制食品(例如壽司)而出售該等食品的持牌食肆;

(3)訂明當局根據第128B條把申請封閉令的意向通知文本張貼於有關處所的顯眼處的時候,須寄送一份給有關處所的擁有人或業主;

(4)訂明封閉令不得阻止有關處所繼續作居住用途;

(5)為不滿食環署署長根據第128C條作出封閉令決定的人士,設立一套快捷的上訴機制;以及

(6)作出一些技術修訂,使有關條文的意思更清鄔M容易明白。

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向議員詳細說明有關修訂。現在,我想就議員在法案委員會和剛才提出的一些事項作出回應。

簡化食肆發牌程序

有議員在委員會會議上提出政府應盡量簡化食肆發牌程序,以免經營者因申領牌照時間過長而被逼無牌經營。

我想指出,食環署已於二○○○年六月開始實施有關簡化食肆發牌制度的顧問建議措施,包括簡化程序、委派個案經理負責每宗個案、設立資源中心和暫准牌照簽發處,以及加快索取建築圖則的程序。有關措施實施後,申請人若在申請牌照時已作充分準備,符合各項發牌規定,當局簽發暫準牌照所需的時間可縮短至二十一個工作天,而簽發全年牌照的時間則可縮短至三十五個工作天。

不過,實際發牌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申請人何時辦妥發牌條件的規定而定,例如進行必需的改裝工程以符合消防處及屋宇署的規定。

我十分明白議員關注到發牌申請需時的問題。食環署會積極研究如何進一步簡化發牌程序及改善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以加快批核牌照申請。

至於非食肆食物業處所(例如燒味店和一般食物製造廠等),食環署已於二○○一年十一月成立了一個跨部門小組,研究在處理發牌申請時如何盡量簡化有關程序及縮短處理申請的時間。待徵詢業界的意見後,我們會於本年度稍後時間再向立法會匯報有關事項。

有議員指檢控已經遞交申請但仍未獲發牌照的經營者的做法並不公平。我想強調,不論經營者是否已遞交牌照申請,經營無牌食物業處所本身已經觸犯法例。

相對於壎舠囓騚c劣的無牌食物經營場所,仍未獲發牌的食物業處所並非食環署進行執法行動的主要目標。不過,在法例上,當局有權檢控和封閉這些處所。

「暫時封閉令」及「除非命令」

有議員曾在委員會會議上提出以「暫時封閉令」或「除非命令」取代第128C條授權食環署署長基於對健康的即時危害而發出封閉令的條文。我們審慎考慮過有關建議後,認為該些建議並不可行。

「除非命令」

就「除非命令」的建議而言,食環署署長須先發出「除非命令」,讓經營者在指定時間內改善欠佳的壎舠〞p及消除對健康的危害,如經營者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改善壎舠〞p,封閉令才會生效。

我想指出,食環署署長發出封閉令的權力,是針對一些對公眾健康構成即時危害的食店。如不能即時執行封閉令,我們便不可能有效地保障公眾的健康。

暫時封閉令

有議員又提議食環署署長發出的封閉令應定為「暫時封閉令」,須由法院在數天內作出確認,以便受影響人士有機會向法院作出申述。正如李華明議員剛才所說,這法案與原有的建議在執行上並無太大分別,原因是在等候聆訊期間,該「暫時封閉令」仍然生效。此外,聆訊日期應由法庭酌情決定,在法例中訂明法院必須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聆訊的做法並不恰當。

根據草案第128C(6)條,待進行所需的潔淨/消毒/除蟲/滅鼠/維修等工作,解除對公眾健康的即時危害後,食環署署長會隨即撤銷封閉令。我們相信一般經營者都會積極進行有關改善工作,以求盡快恢復營業。不過,假如經營者知道封閉令會在短期內自動解除,部分不良經營者未必會積極或如期進行所需的改善工作,導致署方須重覆發出封閉令,而有關法例便未能達致預期效果。

我想在此重申,食環署署長只會在確定有關食物業處所對公眾健康會構成即時危害的情況下,才行使有關權力。署長在行使這權力時,必定會非常謹慎。在處理食物業處所對健康構成即時危害的問題時,時間是關鍵因素。為保障公眾的健康,我們必須在極短時間內消除對健康的危害。

有委員曾建議應實施局部封閉食物業處所,只封閉懷疑受污染的地方以減低對經營者的影響,其實.建議法案是容許食環署署長發出「局部封閉令」,而署長亦會因應個別情況處理有關封閉令的安排。食環署在執行有關法例條文時,如發現問題只源於某種來自某產地的食物,署長不會封閉有關處所,但會要求經營者在查明污染來源前,停止購入此等食物。

至於封閉令的期限,就無牌食物業處所而言,假如該處所領得所需牌照或該處所會作食物業處所以外的用途,封閉令便可即時撤銷。至於對健康構成即時危害而遭封閉的食物業處所,待進行的潔淨/消毒/除蟲/滅鼠/維修等工作後,封閉令就可即時撤銷,而經營者是可以向食環署申請准許進入已封處所進行所需的裝修及改建工程,以符合發牌條件的規定。

巡查制度

亦有議員剛才指署方的巡查制度有不妥善的情況。其實,負責巡查食肆的壎芛察,都是受過專業訓練,並掌握到應採用的巡查尺度和標準。署方會經常為他們提供複修訓練,以強化他們的知識。他們的上司亦會作抽樣覆查,監察他們的執法水平。

為了使業界及執法人員更清楚了解各項壎芞郱ョA食環署現已著手草擬一份詳盡的「食物安全及衛生守則」,供署方及業界參考。該署在草擬過程中,將會盡量聽取業界意見。

就草案賦予食環署署長權力查封對市民健康有即時危害的食物業處所而言,食環署會制訂指引,幫助員工評估有關「對健康的即時危害」的情況,決定是否有足夠理由建議署長發出封閉令。

我在此再次多謝法案委員會的努力和合作,使《2001年公眾壎秅峊型F(修訂)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當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我們會盡快展開籌備工作,以成立「封閉令(即時危害)上訴委員會」,並制定有關附屬法例,希望盡快實施新條例。

條例草案將可大大提高政府打擊無牌食店和預防食物事故的能力,從而進一步保障公眾的健康。我亦相信大部分食物業處所都能符合法定的壎芞郱ョC只要食物業處所能繼續保持壎矷A便不會因為政府實施該法例而受影響。長遠來說,有關措施會加強市民對本港飲食業的信心,而為業界帶來更多的發展機會。

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本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提出的修正建議。

多謝主席。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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