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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獲確定享有居港權人士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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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終審法院在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裁定在本港出生的一名中國公民享有香港居留權(“居港權”),雖然他的父母在他出生時及其後任何時間均沒有在香港定居或享有居港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有多少人按照這項裁決被確定享有居港權,以及他們需辦理甚麼手續以確認居港權;及

(二) 有否評估現時的《入境條例》(第115章)(包括附表)的規定與終審法院的這項裁決是否一致;若評估結果為一致,理據為何;若評估結果為不一致,哪些條文須予修訂及應如何修訂,以及法例修訂時間表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終審法院就莊豐源的案件裁定,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不論其父母屬哪類居留身分,都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根據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自回歸至二○○一年七月十九日的記錄,共有6 762人受裁決影響而可獲香港居留權。此數字不包括在回歸前登記出生,而又可受惠於莊豐源案裁決的人士。入境處並無就這類個案記存統計數字。因應終審法院的裁決,入境處採用預約方式,安排上述6 762位人士或其聯絡人辦理手續,以確立或更正其出生登記記項中“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一欄內的資料。有關人士無須繳付更正和換領出生證明書的費用(出生證明書遺失者除外)。是項安排已接近完成階段。

  至於其他聲稱在香港出生而擁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如具有實質證明文件(例如香港出生證明書),可向入境處提出申請。現時居於香港以外地區的有關人士,可用郵遞方式以書面向入境處提出入境申請。申請時須提供在本港一位聯絡人的資料。入境處接到申請後,將通知該聯絡人會面並為申請人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及資料,以便考慮申請人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

(二) 香港法例中的有關條文是《入境條例》附表1第2(a)段,該條文訂明下列人士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a)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而 — 

    (i)其出生日期在1987年7月1日之前;或

    (ii)其出生日期在1987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且在其出生之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其父或母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附表1第2(a)段須予修訂,使有關法例與終審法院的判決一致。

  《入境條例》第59A條訂明,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附表1。政府計劃在今年年初把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在立法程序完成之前,入境處會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處理有關個案。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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