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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禁止在車頭裝有危險性防撞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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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議禁止所有在道路上行駛車輛在車頭裝設有危險性防撞欄,以提高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現正就此建議徵詢公眾意見

運輸署發言人在宣布建議的細節時表示,防撞欄是裝置在車輛保險槓(俗稱泵把)上或附近位置的防撞配件,作用是當車輛在非道路上,特別是在偏遠及荒野地方行駛時,為車輛提供進一步保護。

他說:「不過,由於防撞欄採取欄柵式的外型,且多數比車身更堅硬,一旦發生意外,裝設有防撞欄的車輛極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更大傷害。」

「車頭防撞欄的潛在危險比車尾的為高,原因是大部分行人受傷個案通常由車頭撞擊所引致。我們相信,有些低車速交通意外中導致行人死亡或傷殘,是由於肇事車輛裝設有鋼製防撞欄,否則嚴重傷亡應可避免。」

他續說:「在涉及兒童的交通意外中,防撞欄尤其危險,因為主要的重型橫欄高度與兒童頭部相若。」

發言人表示,隨著安裝有危險性防撞欄漸成風氣,這種裝置的危險程度亦隨之上升。

歐洲的車輛生產商已同意由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在其生產的車輛上裝設堅固的防撞欄。

發言人補充說:「為提高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我們建議禁止所有在道路行駛的車輛在車頭裝設有危險性的防撞欄。」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A)第36條列明,「如汽車與任何人發生碰撞時,掛在該汽車的任何位置的吉祥物或其他不必要的附件相當可能會撞擊該人,則該汽車不得在該等位置掛上該等吉祥物或附件,但如該等吉祥物或附件的凸出部分不會引致人受傷,則屬例外。」

政府將通過定期及特別車輛檢驗如強制性年檢、傳召檢驗及路旁檢驗來執行法例。《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第80(1)(b)條准許警務人員在他認為某部車輛並不符合第374章的規定時,可著令該車輛接受驗車主任檢驗。

驗車主任在檢驗車輛時,如認為該部車輛並不符合第374章的規定,可發出車輛修理令或將有關車輛轉介至一特許驗車主任(如他認為該部車輛在道路上使用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並要求車主將防撞欄從車輛上拆除。

如車主不遵從車輛修理令的規定,運輸署長可根據第374章第25(1)(b)(ii)條的規定,取消有關車輛的牌照。

發言人說:「市民及執法人員作出投訴及報告,將仍然為加強執行有關規例的有效途徑。」

市民可就有關建議表達意見。當局將會在修訂最後建議時考慮所有意見。

意見可透過電郵地址kmlaw@td.gov.hk 交運輸署,或以書面方式郵寄至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入境事務大樓三十四樓三四零二室,車輛檢驗組工程師羅高明先生收。

當局希望在二○○二年六月起對新車執行法例,及從二○○三年六月起對所有車輛(包括新車及使用中的車輛)執行法例。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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