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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申領傷殘津貼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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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立法會議員羅致光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壎芮盓Q局局長楊永L醫生的答覆:

問題:

現時,經有關當局界定為“嚴重殘疾”的人士(包括“因疾病以致長期臥床”的人士),可申領“普通傷殘津貼”;而經證實“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斷照顧”的嚴重殘疾人士可獲“高額傷殘津貼”。然而,長期病患者若非長期臥床,縱使已喪失謀生能力,亦不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根據當局的調查結果,全港882 700名長期病患者中,約有百分之十二不能工作或上學及需要別人照顧日常生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為何把“長期臥床”列為長期病患者申領傷殘津貼的必要條件;

(二) 向已喪失謀生能力的長期病患者發放傷殘津貼是否符合當局設立傷殘津貼制度的目的;及

(三) 會否考慮向經有關當局證實已喪失謀生能力但並非長期臥床的長期病患者發放傷殘津貼;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讓我向各位議員先介紹傷殘津貼的背景。傷殘津貼是公共福利金計劃下其中一項津貼(另外一項為高齡津貼)。傷殘津貼旨在向殘疾人士以非供款及無須調查經濟狀況的形式發放經濟援助,協助他們應付殘疾引致的特別需要。傷殘津貼希望協助社會上最不能自助的一群。

在傷殘津貼制度下,任何人如經由壎芵p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註冊醫生)證明,根據香港法例第二八二章僱員補償條例附表一,殘疾程度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謀生能力,即可被定為嚴重殘疾,並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的資格。凡需他人不斷照顧日常生活的嚴重殘疾人士,如沒有在政府或受資助院舍,或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可以獲發高額傷殘津貼的資格。

(一) 關於第(一)部份問題,"長期臥床"並非長期病患者申領傷殘津貼的必要條件。任何人,包括長期病患者,只要經醫生證明屬於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均可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的資格:

(1) 肢體殘障或雙目失明;

(2) 心智機能上嚴重缺陷;或

(3) 聽覺極度受損。

"肢體殘障或雙目失明"的定義為根據香港法例第二八二章僱員補償條例附表一,殘疾程度大致上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的謀生能力。包括:

(1) 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

(2) 失去雙手或全部十隻手指的功能;

(3) 失去雙足的功能;

(4) 雙目完全失明;

(5) 全身癱瘓;

(6) 下身癱瘓;

(7) 因疾病、殘疾以致長期臥床;

(8) 其他任何情況以致身體全部殘疾。

"心智機能上嚴重缺陷"的定義是,心智機能的情況,大致上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謀生能力。

"聽覺極度受損"的定義為,被審定為知覺性或混合性失聰,而其失聰程度較輕的耳朵對每秒五百、一千及二千週的純音頻率失聰達八十五分貝或以上,或失聰在七十五至八十五分貝之間而同時有其他身體殘障,例如缺乏語言能力及聽音不準。

任何長期病患人士,即使不是長期臥床,如果肢體殘障、心智機能有嚴重缺陷或聽覺極度受損的定義,均可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的資格。

(二)及(三) 關於第(二)及(三)部分的問題,正如上述所說,長期病患人士如經醫生證明殘疾程度大致上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的謀生能力,均可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的資格。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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