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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在住宅樓宇內經營私人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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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俊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林煥光的答覆:

問題:

  不少私人會所可憑藉有關當局根據《會所(房產安全)條例》發出的“合格證明書”在住宅樓宇內經營;部分私人會所更獲發酒牌及食肆牌照。有些會所的入會件甚為寬鬆,而且市民在辦理簡單入會手續後即可享用服務,因而實際已成為公眾食肆,並對所處住宅樓宇的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為何批准會所在住宅樓宇內經營,並向它們發出酒牌及食肆牌照;

(二) 這些會所還可獲發哪些牌照;有關當局在審批酒牌及食肆牌照的申請時,對已獲發“合格證明書”的會所的申請是否較為寬鬆;及

(三) 各部門如何監察有關會所是否按照牌照規定經營?

答覆:

主席女士:

  本人的答覆如下︰

(一) 《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對會所所在地(會址)的樓宇及消防安全設施作出規管,以保障會址使用者及公眾的安全。凡符合上述條例內釋義的會社,必須就其會址申領「合格證明書」。「合格證明書」是由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根據該條例而簽發。該條例並未賦予民政事務總署法定權力規定該等會所必須設於非住宅樓宇內。事實上,當該條例於九十年代初訂立時,已經有不少會社,例如同鄉會等,都開設在住宅樓宇內。

  至於酒牌,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的規定,任何處所必須領有由酒牌局簽發的牌照,方可售賣供在該處所內飲用的酒類。規管售酒處所的目的,是確保該處所的樓宇結構、消防安全及壎舠〞p,均適合用作售賣及供應酒類。至於個別會社能否獲發酒牌,按照酒牌局現行政策,該會社除了必須領有「合格證明書」外,酒牌局還會考慮以下幾點:

(a) 申請人是否持有該牌照的適當人選;

(b) 會址是否一個適合用作售賣酒類的地方;及

(c) 公眾利益是否得到充份的考慮。

  至於食物業牌照,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及《食物業規例》的規定,任何人士經營食物業,必須向食物環境壎芵p申領食物業牌照。不過,根據《食物業規例》第四條,只為其會員及隨同賓客提供飲食服務而又領有「合格証明書」的私人會社,則可獲豁免,無須申領由食環署簽發的食肆牌照。

  我想強調,會社「合格證明書」是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來規管會址的樓宇及消防安全,該條例並不規管會社的活動,經營模式,或樓宇的用途或分類。「合格證明書」中清楚列明「持證人如不遵守任何其他規例或法例,則須承擔法律上的後果,而絕對不會因該證明書的簽發獲得豁免或受到保護」。民政事務總署於執行《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的過程中,必須依法審批申請。

  關於滋擾方面,倘若私人會社會員有任何滋擾行為,居民應向警務處求助,警方當會作出適當的的調查及跟進。

(二) 除酒牌外,私人會社還可獲發桌球館牌照及按摩院牌照。桌球館牌照是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簽發。而按摩院牌照則是由警務處簽發。

  酒牌局在審批酒牌申請時,對已獲發「合格證明書」的會社並不會採取較為寬鬆的要求。正如上述,根據酒牌局的現行政策,會社申領酒牌的先決條件,是須領有「合格證明書」,以證明其會址在樓宇結構及消防方面符合安全。酒牌局然後會考慮上述其他三個條件,才決定會否發出酒牌予該會社。

  關於食物業牌照,正如上述,已經獲發「合格証明書」的會址無須申請食物業牌照。

(三)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的職員每年最少會巡查兩次所有獲發「合格證明書」的會址,以確定其樓宇及消防安全設備保養妥善,才會續發「合格證明書」。倘若該處發現會址的樓宇或消防安全設備有不妥當之處,便會發出警告信督促經營者改善,否則會撤銷或拒絕續發「合格證明書」。此外,該處如接獲對會址的投訴,會派員到會址視察並作出跟進。

  就有提供飲食服務的會社,食環署人員一般會每月巡查一次,確保會社的環境壎糽M食物符合安全。食環署人員在進行巡查時,如發現壎舠〞p欠佳,會向會社管理人員發出警告或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採取執法行動。

  另外,警方會不時到售賣酒類的處所查牌,確保持牌人遵守酒牌的條件。酒牌局在考慮續牌時,亦會參考市民向警方或其他部門就有關處所的滋擾或違例情況所作的舉報。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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