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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八題:香港房屋協會新管治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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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房屋局局長鍾麗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在2000年年底實施新的管治架構;在新管治架構下,執行委員會成員現時每月平均開會一次及獲發放約一萬元的酬金;房協聲稱其執委的酬金與其他規模及業務性質類似的機構的有關委員會成員所獲的酬金相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該等委員的職責及工作量(包括每月須參加會議的次數)在實施新管治架構前後如何比較;

(二) 該等委員的酬金在實施新管治架構後有否改變;若有,原因為何,以及房協如何釐定他們的新酬金水平;及

(三) 房協提述的“規模及業務性質類似的機構”是哪些機構?

答覆 :

主席女士:

  從房屋協會(房協)得悉:

(一)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房協重組其管治架構。在重組架構前,執行委員會負責釐定房協的政策及策略,並統籌各個小組委員會的工作和審核其建議,包括財政預算、會計帳目及物業發展計劃等。在重組架構後,執行委員會職責是釐定房協的策略,對個別重要的發展和業務項目作出詳細了解和決定,並監察房協整體的業務發展及管理人員的工作表現,包括建築及招標、物業發展、物業管理及財務。因此,雖然執行委員會的開會次數仍然維持每月一次,但是其工作和責任均比以前增多。

(二) 以往執行委員會委員並沒有收取酬金。在重組管治架構後,房協認為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比以前繁重,需要更多不同界別的專業人士參與,因此房協在提高問責性的前提下,設立委員酬金每月一萬元。根據房協的資料,釐定酬金的水平是參考了各種不同類型機構的情況,並且得到房協監事會接納而通過的。

(三) 在檢討的過程中,房協曾參照了幾個私人及法定委員會,包括房屋委員會、區議會、土地發展有限公司及地鐵公司的酬金。在檢討的過程中,房協對各機構的情況只作一般性的比較和參考。

  房協是一個非政府成立的獨立非牟利機構,房協主席及執行委員會委員均為房協監事會會員選出,而非由政府委任。房屋局局長雖為執行委員會十二成員中之一位,但房屋局局長無收取任何酬金。

  鑑於有部份公眾人士關注房協向執行委員會成員發放酬金事宜,而房屋局認為房協參照的機構皆有其獨特性,與房協的架構、工作量及責任不盡相同,故此房屋局已去信要求房協在即將檢討房協高層管理人員薪酬機制及水平時,一併檢討執行委員會委員的酬金政策及水平。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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