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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官員與爭取居港權人士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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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官員今日(一月十四日)下午在入境處總部與爭取居港權人士及非政府組織代表會面。會議上,首席入境事務主任(調查)秦耀強調,對未能受惠於終審法院裁決的上訴人不會有特赦。入境處處長亦只會對個別有特殊人道或恩恤理由的個案考慮行使酌情權。

  秦耀指出了終審法院裁決的幾個重點。第一,就「第一期」(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及「第二期」(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來港人士的問題,終審法院只判那些父母之中最少一人已成為永久居民後出生,而又在回歸前抵港的申請人得直。

  第二,就有關「合理期望」的爭議,終審法院裁定法律援助署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至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期間發給申請人的「法律援助署覆函」以及保安局局長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發出的一封信件,相當於向那些申請人表示政府會將他們視為等同吳嘉玲及陳錦雅兩案的當事人。該兩名申請人上訴得直,入境處所發出的遣送令予以撤銷,而入境處處長須根據終審法院的裁決重新考慮他們的個案。

  第三,就「寬免政策」的爭議,終審法院裁定入境處處長並無誤解或不當地施行該政策決定。但法院認為在某些個案中,處長對政策決定中所指的聲稱所作出的解釋過於陜隘。

  他說:「我想強調,我們的理解並不能取代終審法院的判辭。如有需要,爭取居港權人士應自行研究判辭或就此尋求法律意見。」

  秦耀指出除前述外,其他所有代表申請人的上訴均已被撤銷。他並補充:就所有申請人的上訴應作出的正式處理,法院指示政府與申請人的法律代表共同商議並擬備正式命令的草稿呈交法院審批。

  就有關人士請求入境處處長對現時在港的所有爭取居港權人士行使酌情權,讓他們全數留港,秦耀回應:「入境處處長亦只會對個別有特殊人道或恩恤理由的個案考慮行使酌情權。處長不會輕易行使酌情權。假使處長應允如此廣泛的要求,會令入境政策陷於崩潰。」

  秦耀勸籲爭取居留權人士應按本身情況仔細考慮是否選擇於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以前自願返回內地,從而受惠於內地當局實施的「寬限期」特別措施。

  據入境處數字,至今共有一百五十二名爭取居港權人士(包括今日前往該處的六十九人)表示意欲在「寬限期」屆滿前自願返回內地。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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