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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條:高等法院的民事訴訟規則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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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的書面答覆:

問題: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2000年2月成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以檢討高等法院的民事訴訟規則和程序。工作小組在2001年11月發表的《中期報告及諮詢文件》中指出,高等法院在2000年審訊的民事案件當中,最少一名訴訟人是沒有律師代表的案件佔40%至50%。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研究部分民事案件訴訟人沒有律師代表的原因,以及這情況對他們進行訴訟的影響;

(二) 會否考慮採取措施,提供法律服務予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考慮擴大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適用範圍及放寬申請資格,讓更多民事案件訴訟人能獲得法律援助?

答覆:

主席女士 :

  政府已注意到「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中期報告及諮詢文件》所載有關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的統計數字。我們已向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秘書處索取有關這些訴訟人的進一步資料,包括他們沒有律師代表的原因,以及他們訴訟的成功率。我們獲悉由司法機構進行的調查或其數據庫均未能提供有關資料。

  我們亦注意到《中期報告及諮詢文件》所指,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為數越來越多的現象,並非香港獨有。許多海外民事司法制度亦面對同樣的問題。訴訟人沒有律師代表,原因可能有很多。我現引述澳洲法律改革委員會所提出,澳洲聯邦制度下訴訟人沒有律師代表的原因:

  「部分訴訟人選擇代表自己出庭應訊。許多訴訟人負擔不起律師代表的費用、不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資格,或不知道有資格申請法律援助,而他們所涉及的案件均不容許訴訟人接受視乎情況而定收費或推測性收費的安排。他們可能相信即使沒有律師,自已也有能力處理有關案件,他們可能不信賴律師,或儘管法律意見認為他們不可能勝訴,他們仍然決定繼續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應訊。」

  上述原因亦很可能適用於香港的情況。

  不論導致數字上升的原因為何,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仍獲得公平對待,然而,他們對香港法庭制度而言,亦實在是一項挑戰。工作小組經考慮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後,提出多項措施以供研討,以協助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使用民事司法服務。有關措施包括鼓勵第三方在訴訟前和訴訟的關鍵時刻,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提供免費法律輔導或援助;由法庭提供有關法律程序的資料,並簡化規則、程序及法庭表格,好讓訴訟人有較大機會親自進行訴訟;以及為訴訟人覓得法律代表。部分建議的未來路向將在工作小組範疇以外處理。司法機構亦已成立一個小組,根據外國的經驗,考慮如何適切地協助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

  除司法機構所採取之行動外,在政府方面,律政司現正考慮一項就社會對法律及相關服務需求作出檢討的建議。這項檢討工作的其中一項目標,可能就是要確定市民擬向律師求助或向法院申訴時,是否感到被拒諸門外。這類調查應有助於制定策略,讓市民更易於向法院提出申訴。

  對於協助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法律專業團體也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在這方面,很多團體為巿民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包括由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擔任管理和行政工作的當值律師服務,及由眾多非政府機構提供的相類似服務。其中可考慮把這些服務整合和強化,以更有助於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例如,改善案件管理的制度,及改善轉介往提供免費服務單位的制度,可協助這些訴訟人。我們了解到,現時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組織之間正進行非正式討論,研究可以從哪些方面改善服務。有關的建議將送交律政司,以研究如何給予協助。

  至於法律援助服務方面,現時的服務範圍已涵蓋涉及民生主要範疇的民事案件,包括家庭和婚姻糾紛、就人身傷害提出的申索、勞資糾紛、租務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務,以及就專業疏忽提出的申索;而由二零零零年七月起,死因研訊也已納入服務範圍。

  就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而言,該計劃為那些財務資源超出港幣169,700元但低於港幣471,600元的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計劃涵蓋的案件,包括索償額可超過港幣60,000元的人身傷亡案件及醫療、牙科及法律專業疏忽案件。計劃也適用於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這項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經費來自法律援助分擔費及所討回的賠償或補償。由二零零零年七月起,政府已將從討回的賠償中扣取的款項,由15%降至12%。在考慮擴大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範圍或放寬申請資格的可行性之前,我們會繼續評估降低扣取比率對該計劃的經費基金有何影響,以便確保該計劃在財政上依舊可行。

二○○二年一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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