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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壎(動物及禽鳥)(化學物殘餘)規例》的第一期管制由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以規管使用化學物餵飼食用動物包括牲口及家禽。
漁農自然護理署發言人表示,第一期措施管制七種違禁化學物和十種農業及獸醫用化學物。
發言人說:「新規例禁止食用動物飼養人及販商使用七種對人體構成嚴重傷害的化學物。這七種違禁化學物是阿伏霉素、鹽酸克崙特羅、氯霉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粉、己烷雌酚以及沙丁胺醇。」
「規例亦會跟隨國際標準,設定另十種化學物在肉類、內臟及奶內的『最高殘餘限量』。這十種化學物分別為鄰氯青霉素、雙氯青霉素、氨芐青霉素、羥氨芐青霉素、芐青霉素、磺胺類藥、金霉素、土霉素、強力霉素及四環素。」
為加強現時屬自願性質的追查及識別制度,該規例亦規定飼養人及動物販商必須把供屠宰的食用動物如豬、牛和山羊,附以紋身記號或耳牌加以識別。
該規例也規定,飼料供應商必須就含有農業及獸醫用化學物的飼料,提供關於飼料成分及正確使用方法的資料。
發言人說,飼養人及動物商若有以下行為,即屬犯法。這些行為包括飼養的食用動物含有違禁化學物;供應的食用動物或奶所含的農業及獸醫用化學物超逾最高殘餘限量;管有違禁化學物;以及管有含有或混雜違禁化學物的飼料。此外,向飼養人及動物商供應含有或混雜任何違禁化學物的飼料,亦屬違法。 違反上述規例的人士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該規例亦授權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在懷疑有食用動物或飼料受到化學物污染時,命令暫停供應或收回該等食用動物或飼料。
發言人續說:「我們已向飼養人和動物商提供訓練,協助他們遵守這些管制措施。」
為配合《公眾壎(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的新規例,《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亦作出修訂,以確保食物的化學物殘餘採用一致的安全標準;而相關的《2001年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亦由今日起生效。
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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