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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單車及滑板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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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法例界定所有電動單車及電動滑板皆屬電單車,該類車輛不論大小及所用燃料類別,都必須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規定登記及領牌才可於道路上行駛。

  運輸署發言人指出:「在本港道路上駕駛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單車及滑板是非法的,即使該等車輛的動力能源沒有啟動。」

  「若駕駛未領牌車輛,初犯者可被判罰最高罰款五千元及入獄三個月。」

  發言人補充,上述車輛能否登記及領牌須視乎其能否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要求。車主可向運輸署申請接受檢驗以便登記及領牌,有關資料可向運輸署各牌照科辦事處查詢或瀏覽網址http://www.info.gov.hk/td

  發言人表示一般電動單車及電動滑板車架結構不合標準、手柄及坐椅裝置不穩、剎車系統不足及不完善、照明及反光裝置不足、欠缺如倒後鏡及速度錶等必需裝置。

  他補充:「大部份該類車輛皆不符有關法例要求,因而在道路上行駛屬不適宜及不合法。」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指「路」、「道路」(road)包括所有公眾可連續或間歇進入的公路、大道、街、里、巷、短巷、坊、停車場、通道、徑、路及地方,不論是否屬於政府財產;公園亦屬此列。在私家路上駕駛未經登記及領牌的上述車輛也屬違法,除非有關的私家路在憲報上曾另有註明。

  運輸署已向各有關銷售商及店主發信提醒他們該等車輛在道路上行駛須合乎有關法例,並要求將該信件張貼在當眼處以提醒準買家。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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