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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林煥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申請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的機構如獲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或教育署署長推薦,只須繳交象徵式牌費140元。此外,該牌照的發牌條件包括申請機構須提交一份由消防處處長發出的證明書(「消防安全證書」),顯示有關場所符合消防安全規定,而簽發消防安全證書的收費為825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的申請數目;其中有多少宗獲發牌照的申請獲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或教育署署長推薦;
(二) 當局釐定消防安全證書的收費的準則,以及發出該份證明書所涉及的單位成本的分項詳情;及
(三) 會否考慮減低或豁免獲推薦機構繳交消防安全證書的費用;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現就議員的提問答覆如下:
(一) 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食物環境壎芵p,作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授權的發牌當局,共收到2557宗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申請,並簽發了2309個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當中獲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或教育署署長推薦而只收取象徵式收費140元(市區)或520元(新界區)的個案數目如下:
獲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推薦的個案宗數 1341宗 獲教育署署長推薦的個案宗數 41宗 總數: 1382宗
(二) 就食物環境壎芵p轉介給消防處,以便發出消防證書的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申請,申請人須根據《消防處(報告及證明書)規例》(第95章,附屬法例)第3(4)(b)條,繳交港幣825元作為發出消防證書的費用。上述收費是按政府一般收費政策釐定,即收費水平一般應足以收回提供服務所需的全部成本。一九九六年進行的成本計算工作顯示,發出消防證書的成本,包括員工成本、部門開支、辦公地方成本、折舊、其它部門所提供服務成本和行政間接成本,共需港幣4117元。在一九九七年實行新收費時,為了盡量減輕對市民的影響,當局決定分階段收回全部成本,把發出消防證書的收費定為港幣825元,佔當時成本的20%。不過,由於政府自一九九八年二月起凍結大部分收費,因此,上述費用至今未作任何調整。
(三) 《消防處(報告及證明書)規例》並無條文授權消防處處長減收或豁免發出消防證書的費用,故消防處未能減收或豁免任何已獲民政事務局局長及教育署署長推薦的組織,包括福利或慈善等非牟利機構的消防證書費用。
完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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