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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無抗辯離婚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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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表示,《2001年婚姻訴訟(修訂)規則》於今日刊憲。修訂規則的目的,是縮短法院和各有關人士在無抗辯離婚和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所使用的時間。

  修訂規則將簡化無抗辯離婚和裁判分居的程序。

  發言人在解釋修訂規則的建議修訂時說:「目前,很多無抗辯離婚或裁判分居的呈請均須在公開法庭處理,而訴訟人亦須出庭作供。這些形式上的公開程序應予豁免,而呈請人取得離婚或裁判分居所需的時間亦應縮短。」

  發言人補充:「根據修訂規則,雖然所有無抗辯離婚或裁判分居的呈請及共同申請仍須在公開法庭處理,但訴訟人無需再出庭作供。如有關於管養權、附屬濟助或訟費的事宜則另作聆訊。」

  他總括說:「修訂規則應可節省法院的時間。而節省的時間將有助縮短其他案件的輪候時間,例如執行追討贍養費欠款的法律程序。」

  修訂規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將於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提交立法會。

  修訂規則經立法會進行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後,民政事務局局長將發出公告,公布修訂規則的生效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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