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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皇發議員的提問及環境食物局局長任關佩英的書面回覆。
問題 :
關於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轄下街道潔淨服務承辦商的服務範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食環署何時開始指令該等承辦商清理未經准許而張貼在電話亭及巴士站(包括附設的廣告燈箱)的招貼或海報;
(二) 食環署有否就上述服務向擁有有關巴士站及電話亭的機構及有關機構收取費用;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食環署會否以同一方式向私人建築物業主或租戶提供清理招貼或海報的服務?
答覆 :
(一)根據《公眾壎秅恌]政條例》(第132章)第104及104A至104D條,未經批准而在公共地方張貼街招或海報,即屬違法。至於在私人地方張貼街招或海報,須得業權人准許,而所張貼的街招或海報須保持清潔整齊,否則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可根據上述條例賦予之權力將該等街招或海報移走,並可向非法張貼街招或海報的人及該些街招或海報所推廣的貨品、行業、業務或其他事務的受益人追討移走費用。
為了進一步改善香港的市容,食環署加強了清理非法張貼的街招和海報的行動,從本年十一月開始特別委聘專責承辦商移走非法張貼的街招和海報,而服務範圍亦擴展至一些私人地方以及如電話亭和巴士站等設施。食環署在提供直接清理服務之餘,亦會加強執法,檢控非法張貼街招及海報人士,包括街招和海報的受益人,以收阻嚇之效。
(二) 食環署可根據答覆第一部分所述的條例所賦予之權力,把未得業權人准許而在私人地方張貼的街招或海報移走,並會在檢控非法張貼街招和海報時,視乎情G一併向張貼街招或海報的人及受益人追討移走費用。因此,食環署不會再向有關機構和設施擁有者收取費用,以免出現雙重收費的情況。
(三)食環署會優先處理包括在公眾或私人地方的非法張貼街招和海報黑點。就私人地方而言,食環署會聯絡有關的物業擁有者,要求業權人合作保持物業整潔,移走非法張貼的街招和海報。而在繁忙街道旁的當眼私人物業,食環署會視乎情G,在徵詢業權人後,對有關非法張貼街招和海報的行為採取執法行動,以保持市容清潔。
完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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