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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領取高齡津貼長者的離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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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立法會議員劉江華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壎芮盓Q局局長楊永L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現行規定,正在領取“高齡津貼”的長者,每年離港不超過180天才可連續領取該津貼。當局在本年2月14日答覆本會一項質詢時表示,該離境期限與其他國家比較可算寬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該項比較所採用的基準的詳情,包括國家、社會福利項目及離境期限;

(二) 鑒於該等國家和本港在社會環境各方面可能存在差異,有否評估上述比較是否恰當;及

(三) 鑒於現時經濟不景及有很多長者在境外定居,當局會否考慮撤銷該項離境期限的規定,使該等長者可無須經常往返本港?

答覆:

主席女士:

高齡津貼是一項現金津貼,旨在協助65歲或以上長者應付因年老引致的特別需要。由於有關津貼無需市民供款,我們需要確保在此計劃下所用的公帑是協助本地的長者。因此高齡津貼原則上只發放給以香港為主要居住地的長者,而對長者離港期限作出規定也是需要的。

就劉江華議員的具體問題,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 在比較高齡津貼中的離港限制與其他國家的有關規定時,我們研究過在性質上與高齡津貼計劃相類似的計劃,即無需供款及由政府收入撥款支持的津貼,並比較其相關的年齡及居住限制。我們發現在加拿大及新西蘭,他們的老年退休金允許受助人分別可享有每年6個月及26星期離境寬限。在香港,我們也允許有180日(或6個月)的離港寬限。在特殊情況下,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酌情延長離港寬限。我們相信,考慮到香港的制度,包括我們簡單及低稅率的稅制,本港的離境期限可算合理和寬鬆。

(三) 正如在第一段所解釋,為確保高齡津貼是發放給本地長者,對離港期限作出規定實為必要。因此我們沒有計劃取消高齡津貼中的離港寬限。事實上,高齡津貼計劃的離港寬限已在1993年7月1日由90天延長至180天,令長者可以更彈性地安排離港生活,尤其是返回內地。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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