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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刑事責任最低年齡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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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月三十一日)表示,政府將會向立法會提交一項條例草案,以提高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

  2001年少年犯(修訂)條例草案已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條例草案把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由七歲提高至十歲,而可推翻的無能力犯罪推定則繼續適用於十至十四歲以下的兒童。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一九九九年就有關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及無能力犯罪推定的法律徵詢公眾意見和進行電話調查,並於二○○○年五月發表的《香港的刑事責任年齡報告書》中提出以上建議。

  在公眾諮詢和電話調查中,大部分回應者都支持提高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他們的主要理據是七歲的兒童實在不能理解其行為的嚴重後果和刑事性質。一個十歲或以下的兒童未能掌握分辨是非所需的技巧,亦無法完全明白其行為的嚴重後果。

  法改會報告書亦提出幼童若要面對整個刑事法律制度,既不公平,也對兒童不利。普遍的意見認為,未滿十歲的兒童沒有能力理解有關的法律程序。年紀輕輕便被檢控、定罪和留下案底,不但會對兒童造成精神打擊,而且也會令其生命蒙上污點,所產生的不良後果足以影響一生。

  發言人說:「儘管現行法律規定,年齡在七至十四歲間的兒童可被檢控,但大部分涉及未滿十歲兒童的刑事案件,均循檢控以外途徑處理,當中以透過警司警誡計劃處理者居多。」

  鑑於未滿十歲兒童所犯罪案數目有限和這類罪行的性質多屬輕微,故此不宜把刑事責任年齡維持在現行水平。統計資料顯示,在一九九三年至二○○○年間,被捕的七至九歲的兒童人數一直不多。每年的數字由一百三十九人(一九九九年)至二百零一人(一九九四年)不等。被捕兒童以觸犯輕微罪行(例如店舖盜竊)者居多。

  發言人表示:「海外方面,不同司法管轄區所訂定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差別頗大,由七歲至十八歲不等;相對之下,香港所訂的最低年齡屬於最年幼的一組。」

  近年,聯合國負責監察《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實施情況的多個委員會,一致要求我們檢討有關最低年齡的法律,雖然該等委員會並沒有明確指定一個應予採納的年齡。

  除了把最低年齡提高至十歲外,政府亦建議將可推翻的無能力犯罪推定繼續適用於十至十四歲以下的兒童。此項建議在公眾諮詢過程中獲得三分之二的回應者支持。

  可推翻的無能力犯罪推定容許法庭酌情考慮個別兒童的成熟程度,以及靈活處理已屆最低年齡但仍未成熟兒童的個案。保留這項推定,亦可確保只有知道其刑事行為是嚴重不當的成熟兒童,才須負上刑事責任。

  條例草案將於十一月二日刊登憲報,並於十一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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