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答覆:
問題:
關於防禦生化武器襲擊及打擊恐怖份子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根據當局向各政府部門發出的指引,部門員工接獲可疑郵件或包裹時應採取的程序為何;
(二) 當局是否正計劃立法凍結恐怖份子在本港的資產或打擊恐怖活動;若然,有關詳情及立法時間表為何;及
(三) 公立醫院現時是否儲備了足夠的藥物以應付各生化武器的襲擊;若然,詳情為何,包括該等藥物可應付哪些生化武器?
答覆︰
主席︰
(一) 香港是一個太平安穩的城市,從未成為恐怖份子襲擊的對象。到現時為止,亦沒有任何情報顯示香港會受到恐怖份子用生化物品或其他武器襲擊。但特區政府亦提高戒備及加強保安。政府就處理可疑物件或包裹(包括信件)的程序已經在九月十八日再次發出有關指引給各政府部門參閱。就炭疽菌郵件的處理方法,郵政署亦於十月十六日發出有關指引給郵務人員參閱,並於十月十九日將增訂發給所有政府部門,同時將該指引上載於數碼政府合署網頁及保安局網頁。就有關處理程序,現簡述幾點應注意事項:
* 如發現有可疑信件或包裹,切勿恐慌及拆閱該信件或包裹;
* 按照指引將可疑物件小心處理以防止內載物品漏出及擴散;
* 將現場封鎖及關掉所有現場的風扇及空調,然後離開房間;
* 如觸及可疑粉末應用肥皂和熱水清洗及立即向上司報告,由上司報警;
* 警方到場後會評估情況,根據情況所需,安排進行消毒程序和跟進治療。
該兩份指引詳細列出處理發現可疑物品的現場的程序及在場人士與其上司應注意的事項,市民可在保安局網頁參閱。
(二) 香港特區政府已有現存法例凍結恐怖份子在本港的資產。在二○○○年六月,我們已按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香港法例第537章)的規定訂立《聯合國制裁(阿富汗)規例》。該規例旨在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第1267號決議》。規例條文包括凍結由塔利班或任何塔利班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金及財政來源。此外,我們亦已按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在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根據法例第537章的規定訂立了《聯合國制裁(阿富汗)(武器禁運)規例》。該規例旨在實施安理會《第1333號決議》。規例條文包括禁止向烏薩馬•本•拉丹(Usama bin Laden)或與其有關連人士提供任何資金或財務資源。
香港現行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可執行海外法院就外地嚴重罪行(即經定罪判處監禁兩年或以上的罪行)發出的資產限制令及沒收令。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與恐怖活動有關的罪行如謀殺、綁架等已列為指明的罪行,因此第455章所訂明的追查資產、限制及沒收資產等權力也適用於此等罪行。第455章及《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也訂明清洗黑錢屬嚴重罪行。目前,當局正茪漭[強第455章及第405章內有關清洗黑錢、舉報可疑清洗黑錢活動、凍結及沒收資產等條例,使它們更為有效。有關建議已納入《販毒及有組織罪行條例草案》內,目前正由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
至於打擊恐怖活動方面,儘管恐怖主義並非本港法律具體列明的罪行,但本港現行法律已具備條文對付恐怖份子可能觸犯的罪行,例如綁架、謀殺、引起可能危害生命財產的爆炸等。警方有權拘捕涉嫌犯罪的恐怖份子,入境事務處處長亦有權拒絕他們入境。
較早前我已提及香港可以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供適當的國際法律協助。
很多條反恐怖活動國際公約(例如與挾持人質、騎劫飛機、在機場作出非法暴力行為各條有關的公約),都適用於香港。此外,我們已計劃實施必要的立法程序,以落實《壓制炸彈恐怖襲擊國際公約》。
我們也接到中央人民政府指示,要履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373號決議案。該項決議案內容廣泛,要求成員國從多方面打擊恐怖活動,包括防止並壓制為恐怖主義活動提供資助的行為,把以直接、間接和故意為該等活動提供或籌集資金的行為列作刑事罪行,在本地法例中把恐怖活動列為嚴重刑事罪行並訂定輕重得宜的罰則,以及加強交換資料和情報以打擊恐怖活動。我們正與律師研究令決議案各項條文生效所需的法律措施,預期立法程序時間表很快便可制定。
(三) 作為應付輻射或生化武器襲擊(包括炭疽菌威脅)的整體策略的其中一部份,壎肮氻w制定了風險評估機制和應變機制,以便在處理緊急事故時,各部門能互相配合,有效地執行任務。有關的風險評估和應變計劃會因應與恐怖活動的最新情報而作出檢討和修訂。我們亦已設立了一個疾病監察系統,透過公、私營醫院及診所的參與,以監察傳染病的情況(當中包括炭疽病)。公立醫院備有足夠的抗生素以治療可能出現的生物媒體,如炭疽病、肺鼠疫等。事實上,用以治療炭疽病的抗生素,例如環丙沙星、強力霉素、青霉素、紅霉素、羥氨R青霉素等,亦頗常用於治理其他傳染病。我們亦儲備足夠解毒劑以對付氰化物、神經毒氣等化學物媒體。醫管局和壎芵p可透過與藥物供應商和國際組織的聯繫網絡,確保遇有緊急情況時,能在極短時間內得到充足的藥物供應。
完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