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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出席午餐會的演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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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香港報業公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及香港工商專業聯會午餐會上的致辭全文(只發中文):

李主席、陳有慶會長、陳永棋會長、王主席、羅會長、各位嘉賓:

            司法獨立 維持法治

            憲法發展 迎接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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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蒙 香港報業公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及香港工商專業聯會邀請本人出席今天的午餐會,本人實在深感榮幸。

  在座各位均為業界翹楚,多年來盡心竭力,在各自的崗位上建立了一番事業,對香港社會作出了莫大的貢獻。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的發展, 面對世界政治經濟瞬息萬變的局勢,及迎接因中國加入世貿而帶來的機遇,本人深信,在座各位必定會秉著承先啟後、創新求進的精神,迎接挑戰,繼續造褔社會。

  過去一個半世紀,香港經歷了很多巨大的轉變。歷史見証了:香港人如何屢次在順境中,把握時機,創造成功;又如何屢次在逆境中,發揮其堅毅向上的精神,轉危為機,繼續向前邁進。香港的成功,實在有賴多方面的因素。

  其中一個為大眾所認同的成功因素,就是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兩者可謂香港成功的基石。今天,我希望能與在座各位一同探討這個問題。接著,我想談談自一九九七年終審法院成立以來的一些重要發展。最後,我會簡略一提司法機構目前所面對的幾項挑戰。

  自香港回歸後,國際間不時發表對香港的法治狀況和司法獨立等事宜的觀察報告。其中廣為人知的,包括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就香港事務向國會提交的半年報告,歐洲委員會就香港事務向歐洲議會提交的年報,及美國國務院就香港的人權狀況提交的國家報告。各報告在論及香港的司法情況時,均一致認為香港於回歸後保持司法獨立,在新的憲制下,繼續延續普通法法制。

法治精神 司法獨立

  首先,我想談談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無懼、無偏、無私、無欺」是司法精神之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在審訊市民之間或是市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時,都是以這種司法精神去處理的。

  在普通法制度中,司法獨立是最基本的特色;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也是一樣。司法獨立是權力分立概念的核心。權力分立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法院的作用是確保立法和行政機關在執行其職責時遵守基本法和法律。

  香港法院根據《基本法》行使獨立司法權。在行使獨立司法權時的其中一項基本職能,就是解釋法律,其中包括《基本法》,但此項職能受制於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對終審法院就「範圍之外的條款」行使管轄權的規限,以及受人大常委會根據第一百五十八條而作出的解釋的約束。除受上述事宜規限外,解釋法律便屬法院的事務。

  現時,在所有普通法制度管轄的地方,法官公正審理市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日益重要。隨?現代社會的發展,公共事務越趨繁複,而政府亦需對多方面的活動作適當的規管。這些活動範圍極廣,無論是財經事務,或是公共?生,都被納入規管的範圍。

  在香港這個普通法制度管轄的地方,市民可以因為政府濫用權力向法院申訴。為了保障市民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侵犯,法院亦會對政府機關的行為作司法覆核。這亦是普通法的一個重要原則。

  司法獨立的原則也涉及每個法官依法審判而不受干涉。法官在審判時,受制於上級法院在法律上所作的判決;而對於判決不服的一方,有權上訴。但法官審理每件案件時,均可以獨立自行作出判決而不受干涉。

  基本法、本港法律及司法誓言均確保司法獨立得到保障。第一,《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八條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受托負責就委任法官及其他有關事宜,向行政長官作出推薦。推薦委員會有九位成員,包括三位法官,即擔任主席的本人及兩名法官;三位律師,即律政司司長及兩位經徵詢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及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後委任的大律師和律師,以及三名與法律執業無關的社會知名人士。在推薦委員會會議中,如有超過兩票反對,則有關的決議即屬無效。而行政長官根據委員會的推薦作出委任。除基本法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外,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法官獲委任後,在履任前必須宣誓。法官宣誓除了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外,更誓言要「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第三,在法律上,區域法院及以上等級的法官,享有任期的保障;而同時,在接受此等司法任命時,該等法官亦需要向行政長官承諾,終身不能再在本港執業作大律師和律師。這項保障,確保法官在行使其職權時,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

  第四,《基本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 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本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至於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罷免,則需在其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交由行政長官任命不少於五名本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

  第五,《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終審法院 憲法發展

  現在讓我轉談有關終審法院的發展。

  自回歸後,終審法院取代了樞密院,成為我們的最終上訴法院。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跟從前向樞密院提出一樣,兩者有?類似的上訴準則。民事案件的最後判決,若涉及港幣一百萬元或以上,訴訟雙方有當然的上訴權利。除此以外,上訴必須先得到法庭的許可。法庭可酌情處理,確保只有牽涉重要法律問題或原則的案件,或出現嚴重和重大不公平情況的刑事案件才會受理。

  終審法院處理的案件數目,一直穩定遞增。自1997年7月至2001年6月底為止,我們共聆訊了215宗上訴許可申請和103宗上訴。平均來說,終審法院每年處理共60宗上訴許可申請及30宗上訴。總括而言,終審法院處理的案件數目,平均較樞密院在一九九七年前所處理的高達一倍。

  這些數字,證明了香港自成立終審法院後, 公眾人士能更容易提出上訴,亦顯示了社會對法院的信心。而我們亦致力改善法院規則,務求令使用者更易於明白和掌握。

  終審法院是有五位成員的合議庭,各成員有權作出個別的判決。其中一位成員是非常任法官。除了有非常任的香港法官外,還有來自澳洲、新西蘭和英國的非常任法官。 他們皆成就超卓,地位崇高。至於從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物色合適人選,擔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一職的做法,正如律政司司長早前曾公開表示,已「得到本地和海外廣泛的支持」。事實上,香港在這方面亦已奠立了一套模式。其他有意在當地設立最終上訴法院以取代英國樞密院的司法管轄區如新西蘭等,亦正積極參考香港的模式,研究有關安排。

  香港回歸祖國,標誌了新的憲制秩序。過去四年,對於香港憲法發展,是極其重要的時期。法院方面,特別是終審法院,須就解釋《基本法》的多項重大憲法爭議,作出判決。由於這些法律問題的性質使然,故不論審訊結果如何,其判決都必然極具爭議性。在這個重視言論自由的社會ㄐA此等判決引起各方熱烈討論,是理所當然的事。社會不同人士雖然都是出於善意而發表意見,但是在憲制問題上,他們見解各有不同,這是可以理解的。法院既不會故意挑起爭端,亦不會為了避免爭議而逃避責任。法官的職責是依法斷案。

  除了有數宗引起了世界各地傳媒廣泛報導的判決外,終審法院還就不少令普通法地區的法官和學者極感興趣的案件作出了判決。此等判決包括民事和刑事兩方面,涉及的範疇相當廣泛。例如:台灣法院批出的破產令應否獲得承認、以公允評論作為誹謗訴訟的抗辯理由,以及法庭在反歧視條例下,是否有權命令不情願的被告人作出道歉。

  面對未來,終審法院將繼續處理困難和充滿挑戰的憲法爭議和各類案件。「一國兩制」乃史無前例的構思,香港憲法法理只有隨著時間,才能穩步發展。

與時並進 迎接挑戰

廣納賢才 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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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持法治、依法斷案,有賴一群才德兼備的法官和司法人員。 我們認定法官必須公正能幹。

  司法機構必須高瞻遠矚,與時並進。儼如其他朝氣勃勃的機構一樣,司法機構實在有年輕化的必要。事實上,較年青的法官已晉身終審法院、上訴法院和原訟庭,而司法機構亦已透過內部調升和在大律師專業中委任多名人士,填補因晉升或離任而在原訟法庭產生的空缺。新獲委任的法官全都擁有豐富的經驗,亦享有崇高的聲譽。接下來的幾年, 我們還需在終審法院以外的各級法院作出更多的任命。

  本人深信,新獲委任的司法人員定能繼往開來,有所作為。本人知道近年若干資深司法人員的離任,偶有引起外間的憂慮,但本人認為大家無需過慮。我們定會放眼未來,作出妥善的繼任安排。

  除了廣納賢才,我們還須確保在任的法官和司法人員精益求精,與時並進。一直以來,司法機構十分重視司法人員的培訓。近幾年來,我們致力為在任的司法人員提供多元化的培訓。

  法官需要終身學習。我們不斷舉辦各類專業性的會議、研討會、講座和培訓課程,又安排參觀活動,幫助他們掌握新科技,最新的案件管理策略和了解其他地區法律的新動向。

  在一國兩制的新憲制下,我們需要增進對內地法律發展的了解,並加強對中文審訊的掌握。我們近年均定期舉辦有關中國法律制度及中文語文訓練的課程,包括清華大學為法官安排的內地法律課程和漢語及判詞撰寫課程。

  我們亦熱衷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保持聯繫和建立溝通網絡 。透過參加國際性的司法、法律會議,及參觀其他法院,並接待外國的訪客,我們的法官得以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專才作深入的交流。

應用技科,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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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科技發展,一日千里。本人深信,司法機構必須以創新求進的精神,務實的態度,透過應用資訊科技來提高法官及法庭的工作效率。

  司法機構在此方面不遺餘力。例如,透過數碼錄音及法庭紀錄騰本製作服務,所有法庭審訊的紀錄已備,法官無須作出詳細的筆錄。又現時,法官可透過互聯網及其他先進的電腦軟件,有效地涉獵法律參考資料。

  再者,我們又計劃於明年初設立「科技法庭」。科技法庭裝置先進設備,以提供多種功能。包括於法官、律師、陪審員及記者席上安裝電腦,使法官及法庭使用者能共享資訊及處理大量的電子文件;透過視像會議以傳播海外證人的證供;提供視聽設備及以多媒體方式播放證供。科技法庭將為法官、法庭使用者和市民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務。

民事程序 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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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制度,使個人或團體可以有效地保障他們的法律權利。這個制度的存在,是一切投資活動、商業交易及本地業務的支柱,也是市民藉此維護基本權益的途徑。

  近年來,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受到各方面的批評 ,其中為人所垢病的,包括訟費,延誤及制度過份繁複等問題。其實,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也面對相類問題,並已著手進行改革。

  在二000年,本人宣佈成立一工作小組「審查高等法院的民事訴訟規則和程序,以及建議改革措施,盡量使市民能以恰當的訴訟費用,且在合理期限內,把爭端訴諸法院,尋求公道」。

  該小組已對各方面的問題作出詳細研究,並打算於約一個月後發表中期報告及諮詢文件。該諮詢文件,將按照工作小組之研究所得,列舉各項改革方案,徵詢公眾意見。待考慮各界對諮詢文件的回應後,工作小組才?定作何建議。

  司法之道,在於公正持平,不論民事訴訟規則和程序如何改革,也應以此為依歸。本人認為:要使訴訟人士能以適當的訟費在合理時限之內解決糾紛,並不會損害這基本原則。我們推行的改革措施,最終的目標,是服務法庭使用者及市民;而我們所作的建議,亦必須得到政府、法律界、工商界、各專業團體及社會人士的支持,才能奏效。本人深信各方必會通力合作, 使司法機構得以完成是項重要改革。當諮詢文件公布後,我呼籲在座各位及同業,踴躍參與討論。我們實在需要你們的寶貴意見。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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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獨立,維持法治,是香港社會安定繁榮的基石。司法機構是一個立足社會,服務市民的政府機構。我們的承諾是,堅決維持司法制度的獨立和專業性,從而維護法治,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面對種種挑戰,我們定當悉力以赴,不負社會人士的期望。

  多謝各位。

  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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