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寄給朋友政府主網頁

公屋申請人居港年期修訂

***********

下稿代房屋委員會發放:

  房屋委員會今日(八月一日)通過,放寬公屋申請人的居港年期規定,預計逾4,000名申請人將因此受惠。

  由即日起,公屋申請人在配屋時,不須一定要居港滿七年。只要他們最少有半數家庭成員居港滿七年,則不論申請人實際在香港居住的年期,亦會被視作已符合居港年期規定處理。

  至於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白表申請資格亦會相應放寬,即只需一名家庭成員居港滿七年,便可遞交申請。新措施由「居者有其屋計劃」第二十三期乙開始實施。

  房委會發言人表示,留意到近年有愈來愈多從內地來港的妻子因丈夫離世或離婚,須承接有關的公屋申請。而這些申請雖已到期配屋,卻被凍結直至這些妻子符合七年居港期規定為止。

  發言人說,房委會轄下租住房屋小組委員會及居者有其屋小組委員會在今日通過這項決定。他說:「為保障長期居港人士的利益,並同時協助那些不幸家庭,房委會通過維持現行的七年居港期規定,但把主要申請人與其他家庭成員相類看待。」

  現時輪候冊上符合半數家庭成員居港滿七年的規定,但申請人未在港住滿七年的公屋申請有4,372宗。政策修訂後,這些家庭將被視作符合居港期規定處理,其中197宗會到期配屋,而其他也會在輪候到期時獲編配單位。

  發言人表示:「我們相信,這項新措施將有效解決那些不幸家庭的房屋需要,並協助他們融入社會。」

  他又表示,有關政策修訂不會增加公屋總需求量,但會讓一些遇上困難的新來港家庭可提早獲配公屋。

二○○一年八月一日(星期三)


寄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