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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署今日(七月二十二日)提醒市民,從消防設施取水作非救火用途,屬違法的行為。
該署發言人說:「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可達五千元。」
發言人指出,最近有一名違例者因非法從消防設施取水作洗衣用途而被定罪,被判罰款四千元。
他說:「此外,另有七名承建商因非法利用位於葵涌、旺角、觀塘、九龍塘、長洲及香港島街上消防栓水作建築用途,被罰款七百元至三千五百元不等。」
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