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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耀忠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答覆:
問題:
日前,一位內地大學教授在本港報章發表文章,聲稱他取道香港前往外地途中,在羅湖管制站辦理入境手續時,因未持有前往外地的機票而受阻延超過半小時,該名人士因而感到被歧視和侮辱。關於途經香港前往外地或返回內地的內地居民(簡稱“過境內地居民”)的出入境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調查上述個案;若有,調查結果為何;
(二) 過去3年,當局每年接獲過境內地居民就出入境手續作出的投訴數字,請按投訴內容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投訴總數佔該年過境內地居民的總人次的百分比;及
(三) 現時過境內地居民的入境手續為何;為何規定他們須持有前往外地的有效機票;會否進行檢討,以簡化和改善過境內地居民的出入境手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在回答楊議員問題的第一部分,即政府有否就問題中所述個案作出調查之前,請讓我先簡單介紹一下有關的現行入境政策。根據入境政策,持中國護照人士必須持有效的入境許可,才可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但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為方便持中國護照的內地居民及海外華僑,經由內地經香港前往海外或從海外經香港返回內地,政府推出新措施寬免此類人士申請進入許可,並容許他們在過境時留港不超過七天。但有關人士入境時,必須持有前往海外目的地的有效簽證或文件,及已確定機位的飛機票或船票,過境返回內地或澳門則無須出示交通安排文件。此外,他們亦須符合其他入境條件,例如有足夠的旅費等。若他們在入境時未能出示有關機票或船票,只要能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例如訂位紀錄或臨時收據等,入境處職員亦會酌情考慮他們的入境要求。
根據一位內地教授在報章發表文章所載,他於六月四日抵達羅湖口岸準備過境香港再前往法國,但未辦妥續程機票。文章的內容和所提及的有關程序,顯示入境處人員在處理該個案時完全符合目前政策的安排,因此絕對不存在歧視的問題。文章提及入境處用了「大半個鐘頭」聯絡有關航空公司,以核實這名內地人士的續程航班,考慮到入境處須同時處理羅湖口岸的其他問題個案,而該口岸的工作極為繁重,因而令未能出示有效機票的過境人士稍作等候,是難以避免的。由於該名教授在報章沒有公開他的名字,所以我們未能就個案進行詳細的調查。但據我們了解,在六月四日當日並沒有持中國護照過境人士於羅湖口岸向入境處提出任何投訴。
(二) 在過去三年(即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及二零零零年),持中國護照人士由內地經香港前往海外的人次分別約為53萬4千、66萬8千及66萬5千。二零零一年一月至五月份的數字約為25萬人次。持中國護照過境人士在一九九八年至二零零零年三年內投訴入境處服務水平的個案共有18宗,對出入境檢查程序作出投訴的共有5宗,而就服務水平及出入境檢查程序也表示不滿的有12宗。每年的投訴個案佔整體持中國護照人士過境的人次的百分比平均為0.0019%,即百萬分之19,可見投訴的比率非常低。
(詳細數字列於附件一)
附件一
過去三年,持中國護照人士由內地經香港前往海外的人次數字及該類旅客向本處提出投訴的個案數字和分類如下:
1998 1999 2000 2001 (一至五月) ───── ───── ───── ───── 入境人次 534,453 667,949 665,352 250,776
投訴個案: - 服務水平 6 5 7 2
- 出入境檢查 程序 2 3 0 0
- 服務水平及出 入境檢查程序 6 3 3 0 ──────────────────────────────── 共: 14 11 10 2
(三) 現時過境內地居民的入境手續,我已在問題第一部分作出介紹。有關安排之目的,是方便持中國護照人士在過境時可順道留港觀光。提供前往外地的有效機票的規定,原因為證明有關人士的確是過境旅客。按現行政策,非過境持中國護照的人士如欲來港,他們必須先申請入境許可。
本年初,為了對旅客提供進一步方便,入境處曾就持中國護照過境旅客入境時的檢查程序作出檢討。根據現有數字顯示,內地居民濫用免進入許可過境措施的情況較為普遍。自一九九八年起至二零零零年三年內,持中國護照聲稱過境但沒有前往海外目的地的人次,分別約為38,700;40,700及27,200。於同期,有關人士在港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的個案分別約有1,800、1,640及1,240宗。不是真正過境甚至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的人士佔持中國護照人士過境總人次的比率平均每年超過百分之六。因此,入境處認為有必要保留內地居民因過境而進入香港時,須提供續程飛機票的規定。
總結對以上三個問題的回應,我想指出須出示有效續程機票的規定,亦適用於經香港過境而沒有免簽優惠的外藉人士。此外,這類外藉人士更須先申請過境簽証。因此,現行的入境政策絕對沒有歧視內地人士。其他地區或國家的出入境當局亦會檢查過境旅客的續程機票,入境處現時採取的程序,與國際普遍的造法是相同的。當然,入境處在審核個案時,可行使酌情權,作出較靈活處理,以盡量方便真正過境的旅客。但我們仍然覺得有實際的需要,要求所有聲稱因過境而進入香港的入境旅客,提供他們已作出續程安排的具體證明。
附件二
以下是過去三年持中國護照人士濫用過境安排的統計數字:
1998 1999 2000 2001 (一至五月) ──── ──── ───── ───── 沒有前往海外 目的地的人次 38,691 40,767 27,173 6,588
在港違反逗留條件 而被檢控的人次 1,800 1,642 1,235 393
完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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