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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美容院使用激光儀器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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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永樂議員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壎芮盓Q局局長楊永L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皮膚科醫生及醫療器材供應商向本人投訴,指有美容院經由非指定供應商,從外國醫院或診所購入專門治療皮膚問題的二手激光器材和彩光器材,而且沒有正確和安全地使用該等器材,以致危害美容院僱客的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行法例如何規管該等器材的進口、管有、存放、使用及維修保養等事宜;有關人士須申領甚麼牌照及有關手續為何;

(二) 是否知悉,全港有多少間美容院設有該等器材;現行法例有否就美容院購置及使用該等器材作出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考慮在參考歐美先進國家及新加坡的法例後,制定法例加強規管該等器材的進口及使用等事宜?

答覆:

(一) 本港目前並沒有特定法例管制激光儀器的進口、管有、使用、貯存和維修保養事宜。然而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1992年擬訂一套自發性的《激光安全守則》,分發給擁有、使用和操作激光裝置的人士,就工業、製造業、娛樂和展示,以及美容和生物刺激用途的激光安全提供指引。如有關人士就保養和維修激光裝置有任何問題,機電工程署的政府激光安全主任可提供有關的專業意見。

(二) 我們並沒有具體資料關於擁有激光或強烈脈沖光儀器(intense pulsed light equipment) 的美容院數目,因為目前並沒有法例管制這類激光裝置。不過,《激光安全守則》內載有使用激光於美容及生物刺激用途上的安全指引。該守則建議只有曾接受激光安全訓練的合資格人士,才可受僱處理高風險健康護理激光系統裝置(即第3B級和第4級裝置)。此外,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在可行的情況下,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三) 我們在醫護改革諮詢文件中建議全面檢討包括有關使用醫療設施或儀器的現行規例。我們現正研究海外國家對醫療儀器的規管情況,並會根據有關研究結果,探討為本港醫療儀器制訂規管架構的可行性。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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