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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李鳳英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羅范椒芬的書面答覆:
問題:據報,一項調查的結果發現,有職業介紹所教唆及協助僱主剝削外來家庭傭工(外傭)的法定薪酬及福利,尤以印尼籍傭工所獲待遇最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由二○○○年一月至今年五月,勞工處共接獲多少宗涉及外傭遭剝削薪酬或福利的投訴,並按他們的國籍、遭扣減的薪酬金額、法定假日日數及其他福利等列出分項數字;
(二) 同一期間已完成處理的投訴個案數目,該等個案所涉及的僱主數目,投訴得直的外傭數目,以及涉及的職業介紹所有否受到懲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有關部門將採取哪些措施,確保外傭獲得法定勞工權益?
答覆:
主席女士:
(一)、(二) 由二○○○年一月至本年五月,勞工處共接獲三千二百一十宗涉及外籍家庭傭工的申索聲請。同期已處理的個案共三千一百一十二宗。勞工處並無按國籍、申索金額等備存個案分項統計數字。
勞工處就該三千一百一十二宗已完成調解的申索聲請進行按成因分類如下:
*解僱/終止合約 2449宗 *欠薪 243宗 *裁員 74宗 *短付工資 74宗 *不支付或短付假日/年假/休息日的工資或疾病津貼 57宗 *其他項目 215宗
上述已完成調解的申索聲請中,共一千九百七十四宗已獲解決。其餘未能解決的申索聲請,則須按申索金額,轉介到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如故意及/或無合理辯解而欠薪、短付工資或其他僱員福利,即屬犯罪。勞工處在處理申索聲請時,會考慮有關個案是否涉及違反《僱傭條例》或其他有關的勞工法例,如有足夠證據,會向違例的僱主提出檢控。二○○○年一月至本年五月期間,勞工處曾向三名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的外傭僱主提出檢控:一名僱主因拖欠薪金及年假薪酬被法庭定罪,並罰款八千元;一名僱主由於有關外傭放棄出任控方證人而獲不提證供檢控;一名僱主獲法庭接納答辯理由而未被定罪。至於其他申索聲請,由於沒有外傭願意出任控方證人,或經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有關僱主可有合理辯解,勞工處並沒有提出檢控。
另外,勞工處於二○○○年一月至本年五月期間共接獲五名外傭投訴,指五所職業介紹所濫收佣金、教唆僱主短付工資或收取費用高於法定水平。勞工處已完成對上述五宗投訴的調查。經徵詢法律意見後,勞工處認為其中三宗沒有證據足以證明有關的職業介紹所濫收佣金及教唆僱主短付工資,因此並沒有對有關的職業介紹所進行懲處;另外二宗涉及的職業介紹所涉嫌向外傭收取費用高於法定水平而被檢控,最後被定罪及分別罰款五千元及三萬元。勞工處處長已行使《僱傭條例》第五十三(一)條所賦予的權力,撤銷有關職業介紹所的牌照。
(三) 現時,外傭與本地僱員同樣享有《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下的僱員權益,其中,《僱傭條例》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亦對職業介紹所的經營手法作出規定,保障外傭及本地僱員免被濫收費用。另外,外傭更享有於標準僱傭合約下的權益。
勞工處已採取下列措施,以確保外傭獲得法定勞工權益:
(甲) 設有諮詢服務,幫助外傭了解他們的各項權益,並為遇到勞資糾紛的外傭提供調解服務。如調解無效,勞工處亦會把個案交由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如有證據,勞工處會對違例的僱主提出檢控。
(乙) 勞工督察在巡查工作地點期間,如發現外傭從事非家務性質的工作,會即時轉介入境事務處處理,以打擊僱主透過調派外傭從事非家務性質的工作,剝削外傭。
(丙) 經常巡查職業介紹所,以確保職業介紹所以合法的手法經營,並在有職業介紹所涉嫌違反有關規定時,即時進行調查,如有足夠證據則提出檢控,勞工處處長亦會行使權力,撤銷或拒絕續發有關職業介紹所的牌照。
(丁) 透過不同宣傳方法向外傭介紹他們根據勞工法例及僱傭合約的各種權益,包括以5種不同語言(中文、英文、菲律賓文、泰文、及印尼文)為外傭印備《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該指南除擺放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民政事務處各諮詢中心、有關領事館、僱主團體及工會供索閱外,亦會在外傭申領香港身份證時,由入境事務處人員主動派發。
(戊) 與有關領事館、僱主團體及工會保持緊密聯繫,為外傭、職業介紹所及僱主舉辦有關勞工法例的講座,並透過工會鼓勵外傭就僱主或職業介紹所的違法行為,儘早向勞工處舉報。
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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