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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售賣河豚受法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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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勞永樂議員的提問及環境食物局局長任關佩英的書面答覆:

問題:

由於河豚( 俗稱「雞泡魚」)的內臟、皮膚及血液帶有劇毒,市民進食處理不當的河豚可引致身體不適甚至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行法例有否規管售賣河豚的事宜;若有,有關規管為何,當中非法出售河豚的罰則為何;若否,有何監管機制,確保在本港出售的河豚不會危害市民健康?

答覆:

《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第54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根據上述條例,售賣河豚的負責人要確保所售河豚適宜供人食用。

在零售方面,任何人士如欲售賣壽司及魚生,包括河豚,必須先獲食物環境壎芵p發出的許可證,才可進行。該署會要求有關人士提交由河豚產地官方簽發的壎芤狻書,證明所售河豚不含毒素,適宜供人食用,才批准售賣。另一方面,由於整條的河豚含有劇毒,當食物環境壎芵p的職員在巡查街市或其他商舖時發現有人售賣整條的河豚,亦會引用上述法例賦予的權力,阻止商販出售。

在批發方面,現時所有鮮海魚的批銷均須在魚類統營處經營的魚類批發市場進行。根據魚類統營處的紀錄,過去從沒有河豚在魚類批發市場出售。但基於公眾安全,當發現有漁民擬在魚類批發市場批銷河豚時,市場職員會勸喻他們收回。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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