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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警方加派人手防止的士「釣泥吽v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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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局局長何鑄明的書面答覆:

問題:就的士司機同時接載不同乘客,並向乘客個別收取車費(俗稱「釣泥吽v)的經營手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去年接獲多少宗有關此種經營手法的投訴,請按接載地點列出分區數字;

(二) 當局在接獲有關投訴後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

(三) 有何措施打擊的士司機此種經營手法;及

(四) 有否計劃檢討對該種違規行為的罰則?

答覆:

主席女士:

  於二○○○年,香港警務處(警方)共接獲二十宗有關的士司機「釣泥吽v的投訴。根據這二十宗投訴報稱發現有「釣泥吽v的地點而列出的分區數字如下:

報稱發現有「釣泥吽v      二○○○年警方接獲的

活動的地區            投訴個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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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                1

中西區               1

九龍城               1

油尖旺               4

觀塘                6

離島                2

大埔                1

北區                1

元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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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20

  警方接獲有的士司機「釣泥吽v的投訴後,會進行調查,並在有需要及適當時,採取合適的檢控行動。關於上述二十宗投訴個案,警方在完成有關的調查後,就其中四宗提出檢控,結果有兩宗個案的的士司機因違反「未經租用人同意,允許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的規定而被定罪,各被判罰款一千五百元。至於其餘十六宗投訴個案,有兩宗的投訴人其後撤銷投訴,餘下的十四宗則因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證據不足而沒有進一步採取跟進行動。

  為防止「釣泥吽v活動,警方會加派便衣人員在主要地區巡邏,並會針對目標採取執法行動。

  政府會根據各方面提供的意見不時進行分析,以確定是否有需要修訂罰則水平。目前,觸犯「未經租用人同意,允許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的罪行,最高可判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觸犯「兜客」這項較嚴重的罪行,則最高可判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由於至今並無[象顯示現行的罰則水平已失去阻嚇作用,政府現時沒有計劃檢討有關的罰則。

二○○一年六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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