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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本港樽裝飲用水合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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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及署理環境食物局局長孔郭惠清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本港出售的瓶裝天然礦泉水及蒸餾水的水質,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規定該等瓶裝水須符合的水質標準;若有,有關標準與國際標準如何比較;若否,原因為何;

(二) 當局有否定期化驗該等瓶裝水的水質;若有,過去一年的化驗結果,以及如何跟進不符合標準的個案;若否,當局如何確保該等瓶裝水適宜飲用;及

(三) 是否知悉現時哪些國家及地區有定期化驗瓶裝水的水質;當局有否向有關機構索取有關資料以供參考?

答覆:

(一) 在本港市面出售的瓶裝礦泉水及蒸餾水均屬於食物類別,受《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的監管。該條例規定所有市面出售的食物(包括樽裝飲用水)必須適合供人食用﹔該條例的附屬法例亦對食物中的人造糖、色素、防腐劑、礦物油以及重金屬等含量列明了具體標準。除了依照法例所列的標準化驗樽裝飲用水外,食物環境壎芵p亦根據聯合國轄下的食品法典委員會的「天然礦泉水標準」及世界壎芠梒揪滿u飲用水品質指引」化驗樽裝飲用水中微生物的含量。本港採用的各項標準均和國際標準相若。

(二)食物環境壎芵p在二○○○年間共抽取了一百二十個樽裝蒸餾水及礦泉水樣本作化驗,結果全部符合標準。

(三)現時歐洲及北美各國對樽裝飲用水的水質均有定期化驗,部分國家會將其化驗結果上載於互聯網,食物環境壎芵p定期瀏覽它們的網頁,參考及研究有關報告。另外,食物環境壎芵p與歐盟和美國食物及藥物管理局之間有通報機制,如有需要會向它們索取具體資料。

二○○一年六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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