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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庫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政府當局以公帑或從其他來源撥出款項捐助由私人成立及管理的慈善基金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每個在過去5年曾獲捐助的私人慈善基金的下述資料: (i) 基金名稱及成立宗旨,以及現時的董事會及執行委員會成員名單;及 (ii) 過去5年,每年獲得的捐助額及有關用途,以及舉辦的大型活動的名稱;及 (二) 有何措施確保在符合公平及公開的原則下,作出捐助慈善基金的決定,以及防止由於有公務員擔任基金董事或執行委員而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問題? 答覆: (一) 每年政府均撥出款項捐助很多由私人成立及管理的慈善團體或基金。開支主要是從賑災基金和一般收入帳目支付。政府在過去五年內從賑災基金撥出的款項列於附件一。從政府一般收入帳目捐出的款項,主要來自總目106雜項服務下的非經常帳。附件二列出過往五年內,與問題比較切合的這類撥款項目。 正如附件 (pdf 格式文件)顯示,由於在過去五年內撥款的數項繁多,我們無法在此列出有關私人慈善基金或機構的各項詳細資料,亦難以列出這些私人機構在過去五年所舉辦的活動。 (二) 我們在處理該類撥款的建議時,均會充份考慮各有關因素,包括是否有同類型慈善基金或活動,以期符合公平、公開及能照顧到受益人的需要的原則。此外,按照立法會於一九九三年通過成立賑災基金的決議,從該基金作出捐款時,須先徵求賑災基金委員會的建議。上述決議亦規定,超逾800萬元的撥款須先徵得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的同意。如由政府一般收入帳目作非經常性撥款與私人慈善機構,金額超逾1,000萬元的項目都須提交財務委員會批核。 公務員如出任私人成立慈善基金的董事或執行委員,須遵守有關利益衝突的嚴格規則,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19/92號清楚列明一個公務員 - (a) 不可利用其官職或從其官職所取得的資料,為自己或家人謀取利益,或使其親友或有恩惠於該員的任何人士蒙利;以及 (b) 要避免陷入使人有理由懷疑有上述情況的處境。 此外,如果公務員以私人身份出任這些基金的董事時,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550至564條,須向上司報告及遵守有關外間工作的各項規限。 完 二○○一年六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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