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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警務人員不獲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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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發言人今日(六月四日)表示,一名高級督察近日被裁定涉及交通規例的刑事罪名成立,並不獲支付薪金。

  發言人回應有報導指最近被裁定違反交通規例罪名成立的一名高級督察,將會向法律援助處尋求協助,要求就有關其停職及不獲支薪的事宜作出司法覆核。

  他表示:「該警務人員被裁定三項涉及交通的違例事項罪名成立,鑑於有關罪名的性質嚴重,他已於六月一日起被停職,而警隊正考慮會否終止其職務。」

  發言人解釋:「他被停發薪金的決定是根據警隊條例三十七條(四)而作出的,條文定明任何警務人員如就刑事罪行被控,且經法院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裁斷有關控罪獲證實,則由作出該項裁斷的翌日起,該人員不得獲付薪金或津貼。」

  他表示,對此人員所作出的決定與近日所推行新的停職政策無關,該新政策是根據警隊條例第十七條(一)(a),針對警務人員的紀律處分程序或刑事法律程序正在或即將進行時,該人員將會被停職。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五號

二○○一年六月四日(星期一)

晚上九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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