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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署今日(五月三十一日)提醒市民,《2001年教育(修訂)條例》將於明日起正式實施。 教育署發言人說:「有關條例包括多項法律修訂,旨在進一步保障學生和家長的權利,以及讓當局能更有效地執行《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 發言人表示:「新修訂條例規定學校必須按月平均收取學費,並須在教育課程進行期間的每月首個上學日或之後收取學費。」 「此外,學校亦不可要求學生於課程開始日期的一個月前繳交第一期學費。」 他強調:「除非獲得教育署署長另行准許,不遵守上述任何規定者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發言人呼籲學生在報讀課程時,須查看由教育署發給學校,並展示於校舍最當眼處的收費證明書,然後依照該課程每月應收取的學費繳交款項。 發言人補充說:「為方便學生查看各學校應收取之學費,教育署稍後會將有關資料上載於教育署的網頁內供市民查閱,網址為http://www.ed.gov.hk。」 發言人表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學生不應一次過繳付全年或數期學費。 他說:「因為一旦學校倒閉,他們要取回已繳交的學費便會十分困難。」 「此外,學生應向校方取回一張正式收據,列明學校名稱、學生姓名、報讀課程、課程舉辦日期、月份,以及已繳付的費用。」 為進一步保障學生的權益,此次修例亦擴大了規管學校刊登廣告的範圍。 發言人說:「學校刊登的廣告內容如載有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違法,違者可被罰款高達十萬元。」 他指出,為方便當局執法,新修訂條例賦予學校督學權力,如在視察學校時有理由相信校舍內有人違反條例,可要求有關人士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提供住址和聯絡電話號碼。 他說:「若有關人士拒絕提供所需資料或虛報資料,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同時,新修訂條例亦規定,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學校如有超額收生、濫收費用或收取未經核准的款項,教育署長或任何學校督學可在發現該罪行當日起計的六個月內,提出檢控。」 發言人解釋,在條例生效前,當局只可在犯罪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就有關罪行提出起訴。 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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