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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為受僱滿六十日暑期工人參加強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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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提醒僱主,須為年滿十八歲、工作滿六十日的暑期工人及實習學生參加強積金計劃。

  積金局執行董事(成員保障)李樹榮表示,年滿十八歲的暑期工及實習生工作滿六十日,就與其他一般僱員一樣,享有強積金權益。僱主須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供款,與及保留薪金記錄。

  李樹榮說:「僱主是否聘請暑期工主要是考慮營運及商業因素。許多公司聘用暑期工是希望解決公司短期季節性的人手緊張情況。另一方面,不少僱主願意為學生提供實習機會,使他們獲得寶貴的工作經驗。這樣對僱主、學生及社會整體都有積極意義。」

  在強積金制度下,遇有僱員入職或離職時,僱主須向受託人更新有關資料。僱主須於暑期工離職三十日內通知受託人,並聲明僱員離職的確實日期。

  已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暑期工人於離職後,可以選擇將戶口內的基金結餘留在同一計劃的保留帳戶下,也可以在任何其他強積金計劃開設戶口,然後將結餘轉移至新戶口。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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