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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炳章議員的提問和庫務局局長俞宗怡的答覆:
問題:
關於管有敏感和機密資料的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的辦公室的物業管理與保安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分別採用甚麼準則,決定轄下辦公室的物業管理工作(包括樓宇維修及保安服務)應否外判予私人物業管理公司; (二)在聘用私人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有關服務前,有否調查該等公司及其僱員的背景;及 (三)會否考慮為設於私人商業樓宇內的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加強保安系統;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般而言,物業管理包括定期維修、樓宇內清潔和公用地方的保安護衛工作。以政府辦公室來說,定期維修工作由建築署統一處理,其餘的物業管理主要是由有關使用部門或政府產業署負責。就保安方面的事宜,各部門首長可諮詢保安局局長和政府保安事務主任的意見和尋求協助。
法定機構(如金融管理局)是獨立法定組織。它們的物業管理和保安事宜,一概由該等機構自行負責和安排。
目前,大部份政府辦公室的定期維修工作是由建築署透過投標程序判予承辦商執行。而其餘的物業管理,亦經有關部門透過指定採購程序安排私人物業管理和護衛公司承辦。個別政府部門在決定應否將轄下辦公室的物業管理工作交由私人公司承辦時,一般會以成本效益、工作效率和服務質素及可靠性作為基本準則。此外,任何涉及保安方面的安排,部門可徵詢保安局的政府保安事務主任的意見。政府保安事務主任在作出風險評估後,會就有關事宜,包括護衛工作應否交由私人公司承辦的問題,提供意見,或視乎情況建議在部門的招標文件內訂明規限。
就調查有關私人物業管理公司及其僱員背景的問題上,政府部門在評估承辦投標過程中,會審查有關公司的資格和服務質素。法例規定,所有提供保安及護衛服務的公司均須領有由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根據《保安及護尷A務條例》(第460章)規定所發的有效牌照,而所有受僱的護壑峎搹u員亦必須持有由警務處處長所簽發的保安人員許可證。
另外,政府內部訂有詳盡的《保安規例》,就樓宇保安、房間保安及機密文件的保存和處理,均有明確的規定和指引,並嚴密防止一切未經授權人士,包括物業管理公司及其僱員,接觸、干擾或竊取任何機密及敏感性資料,以確保這些資料受到妥善的保護。各政府部門須一律遵守《保安規例》。
根據過往實際經驗來看,目前並未有需要全面加強設於私人商業樓宇內的政府辦公室的保安系統。個別部門在有需要時,可按情況及運作需要,予以適當加強或改善。
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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