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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等候行政酌情決定」制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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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五月十七日)表示,現行覆核及決定被拘留等候行政酌情決定的囚犯的制度,既公平又具透明度,而且在囚犯的利益及保護公眾安全之間作出適當的平衡。

  「被拘留等候行政酌情決定」在回歸前稱為「被拘留等候女皇發落」。在一九九三年廢除死刑之前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而在犯案當日未滿十八歲的人士會被無限期拘留,以等候女皇發落。截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共有十五名該類囚犯被拘留等候行政酌情決定。

  政府發言人在回應部份人士關注到上述囚犯被無限期拘留時說,有關的囚犯已經在一九九八年獲行政長官在考慮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規定給予最低監禁刑期。

  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上述囚犯的個案隨即已轉介法定的獨立委員會——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並會每兩年覆核有關個案。

  發言人在解釋現行安排時表示,最低刑期是決定有關囚犯可否獲釋及何時獲釋的第一步。

  這些安排為決定刑罰的過程加入一項更明確的因素,讓少年犯得知最少須服刑多久,才有資格獲當局考慮釋放。

  進行定期覆核能使委員會清楚該等青少年的心智隨年紀增長所帶來的改變,讓委員會妥善監察和顧及每名囚犯改過自新的進度,從而考慮在適當時候建議行政長官給予有期徒刑。至今,行政長官已根據委員會的建議,給予上述十五名囚犯的其中一人有期徒刑。

  發言人強調:「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我們必須確保在少年囚犯的利益與社會大眾的安全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我們已實施了一個公平而具有透明度的制度,以決定被拘留等候行政酌情決定的少年犯的最低刑期,並定期覆核他們的刑期。這些做法與歐洲人權法院所奉行的原則一致,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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