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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署理教育統籌局局長祝建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佛教聯合會的一名前總幹事曾致函政府當局作出投訴,指該會在甄選所辦學校的校董、校監及校長時有欠公允,以及獲委聘的校董及校監並無履行監管有關學校的職責。關於辦學團體委聘校董、校監及校長的事宜,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有否就上述投訴進行調查;若有,結果為何;如證明投訴屬實,將採取何種跟進行動;及
(二) 有何機制監管辦學團體委聘校董、校監及校長的程序,以及有何計劃防止辦學團體在處理該等委聘事宜時處事不公?
答覆:
主席女士:
目前,校監、校董和校長的委任,均受《教育條例》(第二百七十九章)的規管。該條例規定,所有校董均須向教育署署長申請註冊,而校監和校長的委任,也須由教育署署長批准(註一)。教育署署長可基於若干理由(例如認為申請人並非擔任有關工作的適合及適當人選),拒絕為校董註冊/批准校監或校長的委任。教育署署長亦可基於各種原因,例如有關人士執行職務的表現未如理想,取消校董的註冊或撤回對某人出任校監/校長的批准。
此外,資助學校的校董會也須遵照《資助則例》有關條文的規定委任校長,例如有關人選必須具備相關資歷和所需經驗。
由於愈來愈多的責任轉交給學校,因此我們有需要增加校董會在決策(包括委任事宜)和運用公帑方面的透明度和問責性。為此,我們正制定一套學校管理架構,加強校董會的代表性。讓家長及教師代表和獨立人士加入,這樣可使學校各主要伙伴能夠進一步參與學校的決策機制。在上述架構下,我們亦建議由辦學團體和校董會成員組成獨立遴選委員會,負責甄選校長。在擬議架構下,校董會會更具透明度和問責性,校董的表現不但有更嚴密的監察,亦可確保委任事宜得以公正地進行。我們會在本年稍後時間修訂《教育條例》,使有關學校管理架構有法律依據。
為了更有效地支援校董和校長履行職務,教育署將於二○○一至○二學年印發《校長選拔及專業發展手冊》和《校董手冊》,就甄選校董和校長以及其他事宜,為各辦學團體及校董會提供參考指引。
至於有關甄選校董、校監及校長的程序有欠公允的投訴,教育署會進行適當的調查工作。如證明投訴屬實,該署會考慮採取必要的跟進行動,例如根據《教育條例》的規定,取消有關校董的註冊或撤回委任校監/校長的批准,以糾正有關情況。不過,當局不宜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註一): 根據《教育條例》,校董會須推薦一名校監和校長,由教育署署長考慮是否批准其委任。
完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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