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1年按摩院(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01年按摩院(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把按摩院的管制範圍,收窄至由按摩員為異性顧客提供全身按摩服務的處所,以及准許按摩院牌照在符合某些條件下,獲續期兩年。
《按摩院條例》於一九八三年制定,主要目的是透過發牌制度規管按摩院,以打擊可能在這些處所進行的色情活動。近年,本港興起各式各樣的按摩服務,包括腳底按摩、水療保健中心、健身中心及美容院提供的按摩服務等。我們曾多次接到按摩院經營者(特別是腳底按摩院)的投訴,指發牌管制對他們來說並無必要,而且過於嚴苛。由於發牌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打擊可能在按摩院進行的色情活動,因此政府不宜規管那些旨在推廣健康和鬆弛神經的正當按摩業務。
在一九九九年,工商服務業推廣處委託顧問進行研究,檢討條例和警方實施的相關規管措施。顧問特別指出,現行條例的管制範圍太過廣泛,不必要地規管了一些不似會涉及色情活動的正當按摩業,並窒礙了這些業務的發展。
有見及此,我們建議把按摩院的管制範圍收窄,使只有為異性顧客提供全身按摩服務的按摩院才須領牌。全身按摩是指為顧客提供由頸部以下至膝部以上的身體部分的按摩服務。換言之,如果建議獲採納,那些只為顧客提供面部、頭皮、頸、手、手臂或腳部按摩,或只由按摩員為同性別顧客提供全身按摩服務的處所,便不用申領按摩院牌照也可經營業務。
而根據警方的執法經驗,腳底按摩院或由按摩員為同性別顧客提供全身按摩服務的水療保健中心和健身中心等,很少涉及色情活動。把管制範圍收窄,將有助促進這類按摩業務發展。
條例草案的另一項建議,則可方便仍須繼續領牌的經營者。現行的發牌制度規定牌照須每年續期。條例草案建議,如持牌人在之前的持牌期間沒有違反任何發牌條件,可以准許持牌人的牌照續期兩年。不過,如持牌人有任何不良記錄,則在下次續牌時,只可續期一年。我們相信這個安排會有利於按摩院的經營。
我們於本年二、三月間就法例的修訂建議進行了公眾諮詢,絕大部分我們接獲的意見都表示支持,業內人士亦普遍歡迎有關建議。我們並在本年四月三日徵詢了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原則上不反對法例修訂建議。
我們相信,在經過廣泛的諮詢及研究後,現時的建議已經在不窒礙正當按摩業的發展,以及打擊色情活動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故此,我希望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
主席女士,我謹此提出議案。
完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