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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家富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來港人士獲取永久性居民身份及居留權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當局分別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由非中國籍人士提出確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請,並請按申請人的國籍列出被拒個案的分項數字;
(二) 當局可否向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非中國籍人士施加入境限制或逗留條件;若然,詳情為何;及
(三) 鑒於保安局局長曾表示,根據輸入內地專業人才計劃受聘來港工作的人士,“在港居住滿7年便可申請居留權”,有關的申請程序及資格為何;他們可否在港提出申請;以及該等程序與適用於其他中國公民的程序有何異同?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自回歸至本年五月五日,共有53,344名非中國籍人士按照有關規定確立其永久性居民身份。另外共有2,425名非中國籍人士的永久性居民身份不能被確立,這些人士的國籍開列如下:
尼泊爾 587 英國 573 加拿大 322 美國 138 澳洲 118 菲律賓 107 巴基斯坦 102 泰國 97 荷蘭 90 印度 77
其他 214 ───────────── 總數 2,425
(二) 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無論他們是中國公民或非中國籍人士,都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而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的人士,不論其國籍,均具有以下權利: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入境權;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受任何逗留條件(包括居留期限)的限制; * 不得被遞解離境;及 * 不得被遣送離境。
(三) 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附表1第2(b)段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即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根據「輸入內地專才計劃」來港工作的內地人士,若日後能符合上述法例的規定,即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通過「輸入內地專才計劃」來港的人士,最初只會獲批准居留一年,如要獲得延期居留,他們必須持續獲得聘用於相關的行業。
如上述人士提出確立居留權的申請,他們所需要具備的條件及申請程序,與其他符合上述法例規定的中國公民無異。確立居留權的申請是以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方式提出,申請書表格ROP145款。申請人可以用郵遞方式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證明文件的副本寄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25樓居留權組收。在提出這項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並且是合法逗留。在收到有關的資料及文件後,處理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資格的申請,需時約四至六個星期,並毋須繳費。
完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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