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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規管代收債款公司的收數手段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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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答覆:

問題:

鑒於金融機構及地產代理往往聘用代收債款公司(俗稱“收數公司”)追討客戶欠款,而該等收數公司經常以各種手段滋擾欠債人,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關監管機構有否採取措施,促使金融機構及地產代理減少聘用收數公司,而改循法律途徑向客戶追討欠款;及

(二) 有否計劃立法規管收數公司的收數手段及活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跟其他債權人一樣,認可機構例如銀行、接受存款公司,及地產代理公司可聘用收數公司代其追收債項。但是,這些機構聘用收數公司,是受到其有關監管機構的監察。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認可機構必須指示其收數公司避免採取非法或滋擾方式的收債手段。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最近在諮詢銀行業及消費者委員會的意見後,已檢討該守則。金管局根據檢討結果提出了若干建議,以加強有關認可機構聘用收數公司的規定,並以更清楚的條款,訂明認可機構須負監察職責,例如要求認可機構訂立妥善制度及程序,以甄選收數公司並監察其表現。

地產代理監管局曾向地產代理發出通告,詳列使用收數公司服務時應採取的恰當程序。該局要求地產代理以合法途徑向客戶追討欠款,包括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及法院進行法律訴訟。地產代理如聘用收數公司,應與該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協議須包括規定該公司在執行職務時,不得以恐嚇或暴力手段(不論是口頭或實際行動)對待任何人,尤其不得騷擾欠債人。地產代理監管局將繼續密切監察情況,並在有需要時考慮推行其他規管措施。

(二) 目前的刑事法律已經有足夠條文對付收數公司的各種不法手段。舉例來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收數人如採取恐嚇手段收數,有可能會觸犯條例。

不過,由於公眾對此事深表關注,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一九九八年成立了一個小組委員會,專責研究現行法律是否足夠,以及提出適當的法律改革建議。小組委員會在去年七月發表《規管收債手法諮詢文件》,建議多項措施對付這個問題。小組委員會現正因應接獲的意見檢討有關建議,待檢討完成後,即會發表最後報告。屆時特區政府會按法改會的研究結果,考慮應否制定法例,以規管收數公司的活動和收數手法。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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