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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編配公屋單位給離婚公屋住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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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婉嫻議員的提問及房屋局局長黃星華的答覆:

問題: 現時,在公共租住屋h(簡稱“公屋”)或資助自置居所單位居住的夫婦,如正在辦理離婚手續,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可向社會福利署申請批給“有條件租約”,以便房屋署編配另一公屋單位給他們暫住;在辦妥離婚手續後,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通常會獲編配原有公屋單位的租住權,而須遷離的一方,除非亦擁有部分子女的撫養權,否則不會獲編配另一公屋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每年分別申請及獲批有條件租約的個案數目,以及每宗個案的平均審批時間;在辦妥離婚手續後遷離原先單位並擁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每年申請及獲得編配另一公屋單位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以及每宗個案的平均審批時間;

(二) 當局為何規定在離婚後須遷離原先公屋單位的一方須擁有部分子女撫養權,才可獲編配另一公屋單位;及

(三) 會否檢討有關政策,例如考慮編配另一公屋單位予遷離原先單位的單身人士或被虐待婦女,以及加快編配程序?

答覆:

主席女士:

關於「有條件租約」及有子女撫養權的離婚租戶要求編配額外租住公屋單位的申請及審批數目,現已放在議員桌上。

房屋署會優先處理這些申請。一般而言,編配租住公屋單位給有關人士的手續需時約四星期。如果申請人對單位類型或地區有特定要求,處理的時間便會較長。但緊急個案則可於一星期內處理。

至於問題第(二)部分,房屋署通常會將原有租住單位撥歸擁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如果另一方要求獲配另一公屋單位,她/他必須取得部分子女的撫養權,或離婚後會繼續與原租約內已批准的其他親屬同住。離婚雙方均須符合入息及資產規定,和沒擁有住宅物業。這些安排是考慮到與子女或其他親人同住的離婚人士會遇到較大的住屋困難。

離婚後遷離原來公屋單位的單身人士,如有急切住屋需要,可以申請入住「中轉房屋」。若他們有健康或個人問題,他們可以要求社會福利署根據「體恤安置計劃」考慮給予公屋單位。至於那些沒有急切住屋需要的單身人士,他們可以按「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在原有單位居住的年期,但最多以三年界限計算。

至於帶茪l女辦理離婚手續的被虐待婦女,房屋署會按社會福利署的推薦,批給她們「有條件租約」,以解決她們的住屋需要。沒有子女或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被虐待婦女並不符合申請「有條件租約」的資格,但社會福利署會協助她們解決住屋的問題。

上述的安排是房屋委員會在二零零一年一月經檢討後確認的。

 

附件

申請與審批個案

甲. 「有條件租約」

 

獲社會福利署推

薦的申請個案

 

審批數目

1998-99

220

 

190

1999-2000

139

 

129

2000-01

104

 

87

乙. 另行編配公屋單位給有子女撫養權或與原租約內已批准其他親屬同住的離婚人士數目

 

申請數目

審批數目

1998-99

209

190

1999-2000

198

174

2000-01

214

205

二○○一年五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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