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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推行「體恤安置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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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梁耀忠議員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壎芮盓Q局局長楊永L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社會福利署(“社署”)負責推行“體恤安置計劃”,以協助有特別房屋需要的人士或家庭。關於社署執行該計劃的情況及房屋署(“房署”)處理不被納入該計劃的個案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社署現時根據甚麼準則,以評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獲得體恤安置;該署有否定期檢討該等準則及該計劃的運作情況為何;

(二) 過去3年,社署每年向房署作出多少次建議,編配公共租住屋h("公屋")單位予體恤安置申請人;若作出該等建議的數目低於有關年度的限額,原因為何;及

(三) 就一些公屋住戶要求調遷或分戶的個案,社署在甚麼情況下不使用體恤安置計劃的名額,而只建議房署酌情考慮;房署如何處理該等個案、不批准部分個案的原因、以及會否檢討該政策?

答覆:

(一) 體恤安置是一項房屋援助,目的是向那些因社會或健康理由,而對住屋有真正迫切及長遠需要的個別人士及家庭提供援助。在評估體恤安置的申請個案,以便向房屋署(房署)作出推薦時,社工會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和需要。申請人或家庭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有資格獲得體恤安置:

(i) 迫切需要長期的房屋援助;

(ii) 在香港連續居住滿七年;獲分配租住公共房屋(公屋)單位時,必須最少要有一半的家庭成員(包括主要申請人)在香港居住已滿七年,並且仍在香港居住;

(iii) 收入水平不超過申請公屋的限額;

(iv) 有特別的社會或健康需要,而要較佳的居所,以助康復,融入社會︰

(1) 申請人在身體及/或精神上有問題,根據醫生及醫務社會工作者的專業意見,他們必須入住公屋或其他合適的房屋,以改善他們的居住環境,從而改善身體或精神狀況,或藉以協助他們重新融入社纂F或

(2) 根據社會工作者的評估,申請人無法融入社會的主因是他們現時的居所未能滿足需要,使他們承受壓力,這情況可能會對個人及/或其家人造成嚴重及長遠的不良影響。

(v) 並無擁有私人住宅物業或居屋單位;

(vi) 可以靠自己或其他收入來源(例如綜援)支付租金。

對於有真正需要的個別人士或家庭,社工會靈活處理,向房署推薦豁免申請人遵守某些基本要求。社署會定期檢討體恤安置申請個案的審批工作和準則。

(二) 過去三個財政年度(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及二零零零至零一年度),社署轉介房署作體恤安置的個案數目分別為1 853、1 153及1 036宗。社署評估申請個案時,是根據申請人的家庭情況,並考慮申請人的社會及/或健康理由才作出推薦。設定限額是行政措施,讓房署得以預留公屋單位作上述用途,不會影響向有需要人士提供房屋援助申請的審批工作。“體恤安置計劃”每年所設的限額為2 000個,但如果申請個案超逾限額,社署仍會接納確有需要的申請。

(三) 根據社署與房署的既定安排,公屋住戶的分戶或調遷申請由房署負責處理;不過,房署有時會把個案轉介社署,以評估是否符合體恤安置的準則。社署考慮這些個案時會採用上文第(一)段所述的準則。

房署大致上會接受社署所轉介的所有調遷或分戶申請個案,並會為申請的住戶安排合適的單位。在目前情況下,當局無須檢討現行安排。

二○○一年五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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