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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一題:僱員傷亡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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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日)立法會會議上,陳智思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羅范椒芬的答覆:

問題 :

  本年二月二十日,終審法院就一宗致命工業意外個案裁定:即使死者生前並未建立儲蓄的習慣,法庭亦可在假設死者沒有因該宗意外死亡的情況下,就其在未來日子可能積聚的財富作出估計,並以此釐定死者遺屬在此方面可得的補償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研究:

(一) 該判例對僱員傷亡補償機制的影響;及

(二) 該判決例會否加重僱員補償援助基金日後的財政壓力;若會,當局有何解決辦法?

答覆:

主席女士:

  《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二十(二)(乙)(iii)條規定,僱員因工死亡的普通法損害賠償,亦計及財富聚積的損失。法院在評估這項損失時,會考慮已故僱員的收入和開支狀況,死亡年齡,及假如意外沒有發生,他可累積的儲蓄等因素。自該條例於一九八六年生效以來,高等法院已有多宗案例,就財富聚積的損失,作出不同程度的賠償,其中包括僱員生前並無儲蓄習慣者。

  有關本年二月在終審法院審理的一宗致命工業意外損害賠償,終審法院裁定,雖然死者生前因家庭負�悄I重而未能積聚財富,但有鑑於死者生前勤儉自持,亦無不良嗜好,加上父母年事已高,子女亦將完成學業,所以推斷死者若非遭遇意外,他在有生之年,應該可以積聚財富,因而確認上訴庭及原訟法庭就財富聚積的損失所作出的賠償判決。

  終審法院的裁決清楚指出,法院在決定應否就財富聚積的損失判定賠償時,死者生前是否有儲蓄的紀錄並不是一個先決條件。法院必須根據事實資料,加以分析,推斷死者假如仍然在生,他可能積聚的財富,然後作出賠償的決定。

  在有關案例中,終審法院只是闡釋《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中的有關條文,並沒有改變計算賠償額的機制,所以,我們認為該項判決可以讓家境貧困的已故僱員遺屬,獲得較合理的補償,減少他們的困苦,亦不影嚮現行的僱員傷亡補償機制。

  由於終審法院的判決並沒有改變計算賠償額的機制,而這類個案為數亦不多,估計不會為僱員補償援助基金造成太大的財政壓力。事實上,如果每一位僱主都能夠為僱員購買保險,承擔法律責任,根本無須動用基金。目前僱員補償援助基金所面對的財政問題,成因有很多,而最主要的原因,是由於近年有三宗涉及普通法損害賠償超過一千萬元的個案,而同時徵款收入隨�蚢筏�補償的保費而下降。政府正就僱員補償援助計劃進行全面檢討,並加強執法行動,務求令基金的財政狀況回復收支平衡。

完

二○○一年五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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