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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經營哥爾夫球練習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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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日)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關永華的答覆:

問題:

  關於監管經營哥爾夫球練習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獲地政總署以短期租約或短期豁免書批准經營的哥爾夫球練習場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會否對未經許可的場地採取行動;

(二) 當局就哥爾夫球練習場的安全網、圍欄、警告牌及看守員人數等安全措施的具體規定為何:過去三年,有關部門巡查該等場地的次數為何,以及有否對違反安全規定的經營者施加處罰;及

(三) 有何措施防止哥爾夫球從練習場飛出,危害附近居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答覆:

主席女士:

  現就議員的提問答覆如下:

(一) 過去三年,以短期租約或短期豁免書獲准經營的高爾夫球練習場共有四個。該四個高爾夫球練習場均在一九九九年獲准經營,但其中一個已於二零零一年三月結業。

  過去三年,地政總署曾向三名未經許可的高爾夫球場地經營者發出警告信。其中一名被警告的經營者於一九九九年獲得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規劃許可後,曾向地政總署申請以短期豁免書批出經營權。不過,該名經營者未能提供所需的證明文件,包括有效的保險單、場地安全措施報告及該地段所有業權人的同意書,因此其申請不獲地政總署批准。而房屋署亦行將清拆該地段上的非法建築物。至於其他兩宗個案,當局發出警告信後,該兩名經營者亦向地政總署申請經營高爾夫球練習場的短期租約及短期豁免書,而地政總署現正考慮有關申請。

(二) 在批出土地供闢建高爾夫球設施之前,申請人須就高爾夫球設施的設計及安全措施提交詳細的計劃書。其設計及安全措施必須經認可人士,如註冊建築師或已登記的高爾夫球場設計師審核,以確保場地的安全網、圍欄等設施能有效防止高爾夫球飛出練習場外。有關的申請將會供相關的部門傳閱,以便徵集意見;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則會參考海外的管理經驗,以及根據其過往管理高爾夫球練習場的經驗,提供安全方面的意見。此外,短期租約或短期豁免書內亦就經營高爾夫球練習場的安全規定,納入了適用的條款,其中包括:

* 豎設建築物或架設搭建物須徵得分區地政處同意,並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 經營者須購備有效的保險,以承保因高爾夫球造成損毀或損傷時的彌償,並須在供應和維修保養照明設備、防護裝置、警告牌、圍欄、安全網,以及提供看守員服務方面,達到承保人滿意的程度;以及

* 經營者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高爾夫球活動對任何人或財產直接或間接造成意外、損傷、妨擾或損毀。

  在執行短期租約及短期豁免書的條款方面,地政總署會定期巡查有關地點,其中包括所有獲准經營的高爾夫球練習場,以確保土地使用符合批約的條款。平均而言,該署會每季巡查這類場地一次。倘發現有違反短期租約或豁免書的條款,當局有權取消有關的租約或豁免書。

(三) 正如剛才所述,為防止高爾夫球從練習場飛出,經營者須裝設及不時維修保養經認可人士檢定的安全網、圍欄、照明設備等安全措施,並購備有效的保險,以承保因高爾夫球造成損毀或損傷時的彌償。

二○○一年五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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