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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人因涉嫌與二千五百萬元的倫敦金騙案有關,於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十六名被告包括年齡介乎二十至四十歲的九男七女。他們曾在灣仔謝斐道設立一間倫敦金買賣公司向逾一百名受害人行騙。
警方於一九九八年五月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期間接獲約一百四十宗投訴,指該公司涉嫌行騙,案件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跟進。
案件中損失金額約為二千五百萬。
警方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初展開行動,並在兩個月內拘捕共五十四人。
其中被捕十六人,包括兩名公司董事、六名經理及八名職員,其後合共被控一項串謀行騙的罪名。
被告中一名二十八歲男經理相信為騙案的主腦,亦被控以清洗從騙案收取的得益的罪名。
案件於二○○○年十一月初開審,其中四名被告分別於本年二月及三月潛逃,但審訊則仍然繼續。
十六名被告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有罪,而控方亦申請一項充公令充公該名主腦共三百五十萬的財產。
案件將延至五月三日宣判,而警方仍在追緝四名在逃騙徒。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五十九(C)條,因串謀行騙而被判有罪可處監禁十四年。
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二十五條,任何人處理犯罪得益,經公訴程序被定罪後,可處監禁十四年。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三號
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五) 晚上十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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